【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10 0:00:00

何洪飞、高七周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洪飞、高七周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526刑初329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洪飞。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620日被抓获,20226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7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6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七周。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620日经通知到案,20226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7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66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202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6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敦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223月,被告人何洪飞通过倪雄然(已判决)、熊燕富(已判决)介绍,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尾号1008)、兴业银行卡(尾号3738)提供给上线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期间由上线操作转账,何洪飞配合刷脸转账,何洪飞自述获利2000元,倪雄然、熊燕富自述获利约2000元。经查,何洪飞的工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流水共计14余万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4(工商银行卡4起、兴业银行卡无),涉案金额共计17020元。经查,2022321日,被害人邓某被骗资金转入何洪飞工商银行卡500元、被害人卢某被骗资金转入何洪飞工商银行卡3720元、被害人潘某被骗资金转入何洪飞工商银行卡2800元、被害人张某被骗资金转入何洪飞工商银行卡10000元。

二、20226月,吕海(已判决)、倪雄然、熊燕富三人预谋通过网络帮助上线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获取非法利益,期间熊燕富负责租车、开车接送相关人员,吕海、倪雄然在车内通过“飞机”软件负责联系上线,接收任务,通过操作供卡人的银行卡,通过“云闪付”、“转转”、“翼支付”、“沃钱包”等APP操作洗钱,操作转账过程中需要供卡人刷脸配合转账,洗钱结束后,熊燕富负责取现,后伍玉创(另案处理)加入该团伙负责取现,每天获得约500元资金。

被告人何洪飞先后介绍供卡人何江林(另案处理)、被告人高七周、荣奥(另案处理)给吕海等三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1202262日,吕海、倪雄然、熊燕富通过被告人何洪飞介绍操作供卡人何江林的平安银行卡(尾号2786)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经查,何江林平安银行卡流水共计5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涉案金额共计25000元,分别为被害人顾某被骗资金5000元、被害人张某被骗资金10000元、被害人邵某被骗资金10000元。吕海、倪雄然、熊燕富自述获利5000元,支付何洪飞2600元,三人从中分得2400元。

22022612日,吕海、倪雄然、熊燕富通过被告人何洪飞介绍使用供卡人被告人高七周的农业银行卡(尾号3776)、浦发银行卡(尾号8482)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经查,上述两张银行卡流水共计19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0起,涉案金额共计145500元。其中农业银行卡(尾号3776)流水共计14万余,涉及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案资金共计119000元,分别为被害人储某被骗资金6000元、被害人沈某被骗资金30000元、被害人陈某被骗资金5000元、被害人娄某被骗资金23000元、被害人位某被骗资金50000元、被害人王某被骗资金5000元;浦发银行卡(尾号8483)流水共计46000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4起,涉案资金共计26500元,分别为被害人马某被骗资金4000元、被害人李某被骗资金7500元、被害人古某被骗资金10000元、被害人杨某被骗资金5000元。被告人吕海、倪雄然、熊燕富自述获利20000元,其中吕海、倪雄然、熊燕富分得8600元,被告人何洪飞分得3700元,被告人高七周分得7700元。

32022618日,吕海、倪雄然、熊燕富通过被告人何洪飞介绍,使用供卡人荣奥邮政银行卡(尾号8172)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经查荣奥邮政银行卡流水共计8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涉案金额共计37000元,分别为被害人尼某被骗资金27000元、被害人赵某被骗资金10000元。何洪飞自述获利800元,荣奥获利2600元。

被告人何洪飞参与的过卡流水共计46万余元,涉案资金共计224520元;被告人高七周参与的过卡流水共计19万余元,涉案资金共计145500元。

被告人高七周于20226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高七周协助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宾馆将被告人何洪飞抓获,何洪飞到案后协助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芭比ROOM酒吧将同案人倪雄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分别退赃1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到案后积极协助抓捕同案人员,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七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洪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七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其能够在一审判决前积极退缴赃款,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七周自愿退出3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并退出非法所得77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到案后配合情况、退赃情况、同案犯处理情况的情况说明,收到条、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取现视频截图、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熊燕富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的供述,同案人伍玉创、吕海、倪雄然、熊燕富、浦同胜、荣奥的供述;3、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位某、顾某、邵某、张某等人的报案材料;4、视频光盘一张。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在上线的指使下从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七周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洪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高七周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洪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615日至202463日止;罚金已预缴5000元,剩余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七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社区矫正执行地云南省罗平县;罚金已预缴。)

三、对被告人何洪飞、高七周退出的赃款依法由扣押机关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高七周退出的非法所得7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翠丽

审判员郭选让

人民陪审员张俊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赵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