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29 0:00:00

星空无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胡凯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03民初10115号

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文,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凤,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凯雯,女,200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华,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凯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凤,被告胡凯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2022年6月1日订立的《星空无限艺人直播独家经济合作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退还直播收益3707.65元、原告前期投入的解约费8000元,以上共计111707.6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星空无线”艺人直播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平台直播数日,自2022年7月中旬断播,擅自停播超过8个月,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前期因被告与前公司解约支付了8000元的费用,并对被告进行了商业包装及账号运营管理,投入了巨大的成本。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并支付解约费8000元。直播收益3707.65元。

被告胡凯雯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签约费,被告才停播,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所谓的解约费是一家法律咨询公司一整年的费用而非专门用于被告的费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扶持,被告停播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双方合同履行时间短。合作协议是原告提供的制式合同,关于原被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均是格式条款并且明显对被告不公属于无效条款。被告在签约时年纪较小对合作协议的内容并未充分了解,原告现在大批量起诉旗下主播,均是采取大批量签约主播,但未给予扶持导致主播无法得到预期收入才断播,之后原告再起诉主播。希望法院对上述情况充分考虑,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6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星空无限”艺人直播独家经济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授权甲方为演艺经纪方面的独家代理人(在线演绎独家代理人)。授权代理事项包括代理乙方与互联网演艺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大互联网在线演艺平台直播间的签约、管理等。直播演绎平台及账号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快手、映客、抖音、探探、陌陌等平台作为日常演绎活动范围。若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前未持有该平台账号,则由甲方以乙方名义进行注册账号,由乙方进行使用,但该账号的实际所有人归甲方所有。收益问题:甲乙双方每月合作后经结算按照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使用的账号平台及ID为61622468301。双方合作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处约定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全履行其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下列条款所述费用。在线演绎直播佣金,乙方有权取得自己在甲方合作平台收益的45%作为报酬。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签约费20000元(其中已有10000元代胡凯雯支付给其上家合作公司西安星屿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用于处理法务解约费使用)。乙方每个自然月有效直播时间应不低于26个自然日,每日直播时间应不低于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时间应不低于3小时。根本性违约处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义务的规定,私播、延迟开播20日以上,停播(擅自停止在甲方指定公会的直播累计超过20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的、在与甲方合作前后与第三方平台或公会监理直播合作关系的……以上均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除要求乙方退还应退金额外,甲方仍可一并要求乙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自提收益、补发的分成收益和短视频收益以及甲方的前期实际投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资金帮助费用、签约费、最低报酬金等)。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甲方前期实际投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资金扶持费用、签约费、买断费(强解金、解约费)、保底费(金)、预支款项、借款、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场地、住宿、运营团队工资费用(签约、直播运营、财务、人事、行政、短视频运营、技术等)、培训费用、直播平台主播比赛打榜或日常扶持送礼物费用、宣传推介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用合同约定的抖音账号61622468301进行直播,至2022年7月停止直播。双方均认可在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直播天数为4天。

庭审中,原告提交公会服务明细表显示被告在2022年6月1日—6月30日直播分成2033.52元、2022年7月1日—7月31日直播分成1674.13元、共计3707.65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辩称原告未按约支付签约费在先,根据合同约定不应退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星空无限”艺人直播独家经济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被告于2022年7月停止直播,违反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合同义务程度及被告因该合同获得收益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8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前期实际投入解约费用8000元之诉请,原告提交的向励学(陕西)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子回单不能证明该项费用专门用于解决被告与前公司解约事宜,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此部分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直播收益3707.65元之诉请,经查双方在合同中已对直播收益约定了分成比例,原告已经通过被告的直播行为获得了相应收益,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亦应获取对应报酬,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合作期间分得的全部直播收益,明显有失公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22年6月1日签订的《“星空无限”艺人直播独家经济合作协议》解除。

二、被告胡凯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8000元。

三、驳回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67元,由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已交纳),由被告胡凯雯负担25元(此款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己预交,被告胡凯雯承担部分应同上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淑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侯怡

书记员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