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20 0:00:00

大连德中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王艳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02民初6964号

原告:大连德中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11号万晟现代城1号楼107号。

负责人: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艳杰,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大连德中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中公司)与王艳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德中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勇到庭参加诉讼,王艳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德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艳杰支付大连德中公司代偿18456.14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自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完为止);2.判令王艳杰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大连德中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王艳杰支付大连德中公司代偿款18456.14元及利息(1倍LPR,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王艳杰通过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注册“维信卡卡贷”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30000元,贷款利率为0.85%/月,贷款期限为24期,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并依约向王艳杰指定银行账户发放了贷款。王艳杰同时在平台与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一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王艳杰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30日(含)以上,构成合同违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依据《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连带责任担保人,代王艳杰偿还了贷款本息。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对王艳杰的追偿权转让给大连德中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综上所述,王艳杰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依据注册协议第六条“针对用户在平台向贷款人申请的借款,如发生债权转让的,则在债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请求贵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王艳杰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出示证据。

大连德中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大连德中公司进行了举证。大连德中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2日,王艳杰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KK181000015019378444)《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元、贷款利率为0.85%/月、贷款期限为24个月,每月还款1505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每月与放款日对应之日期的前一日。如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除须依据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外,还须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逾期违约金。同日,王艳杰与维仕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KK181000015019378444-1),约定:王艳杰委托维仕担保公司为其对贷款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贷款人有权向甲方收取的本金、利息、罚息(或逾期违约金)、扣款失败的费用(如有)、违约金(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王艳杰指定账户发放贷款30000元。由于王艳杰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维仕担保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履行了代偿义务,代偿金额为18456.14元(代偿本金17500元,利息765元,罚息191.14元)。

2023年4月21日,维仕担保公司与大连德中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王艳杰的追偿权转让给大连德中公司。

本院认为,贷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王艳杰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30000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已依约发放。后因王艳杰违约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维仕担保公司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共计偿还18456.14元,按合同约定维仕担保公司有权向王艳杰追偿。维仕担保公司对王艳杰的追偿权于2023年4月21日转让给大连德中公司,大连德中公司从维仕担保公司处受让案涉债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王艳杰债权转让事宜,属于有效通知,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大连德中公司取得了对王艳杰的追偿权,故大连德中公司要求王艳杰偿还代偿款18456.14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大连德中公司请求支付利息一节,实际系支付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主张判决生效之日起,以代偿款18456.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亦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大连德中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代偿款18456.14元及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18456.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王艳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刘丽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