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11 0:00:00

蔡文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蔡文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15刑初751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文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3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志杰,北京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文学犯盗窃罪,本院于202374日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文学及其辩护人周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9111时许,被告人蔡文学在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兴旺大街交叉口路边,私自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某的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出售并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于同年94日发现失窃后报警。2023314日,被告人蔡文学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文学的家属代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蔡文学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蔡文学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蔡文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蔡文学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文学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文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蔡文学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蔡文学实施本起盗窃行为是由偶然事件促成,主观上并非积极主动寻找盗窃目标,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蔡文学系初犯,有悔罪表现;3.蔡文学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蔡文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下从轻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文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文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辩护人的第23点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蔡文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314日起至202312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金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康梦溪

书记员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