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敬毅、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陕0104刑初288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2023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莲湖检刑诉﹝202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从该商店柜台偷走玉溪牌香烟二盒(零售价23元每盒)、南京牌香烟二盒(零售价22元每盒),并从杨某某手中偷走其魅族note3手机一部。杨某某醒后发现财物丢失,通过查看监控,找到住在隔壁巴蜀商务酒店的侯某某,索要被盗财物,侯某某仅归还南京香烟二盒、玉溪香烟一盒,所盗手机已丢失。后经莲湖区XX中心认定,被盗魅族note3手机价值人民币155元。
2022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小区南门外人行道上,撬锁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宝马牌自行车一辆,后在土门工人文化宫人行天桥处销赃。
2022年6月12日,在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路丁字路口抓获被告人侯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监控视频及截图、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购机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二次扒窃、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魅族Note3型手机一部(价值155元)、玉溪牌香烟一包,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宝马牌自行车一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旭旭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