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20 0:00:00

正信本觉(济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李林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4075号

原告:正信本觉(济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能大厦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BY92408Y。

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林通,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正信本觉(济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本觉公司)为与被告李林通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信本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信本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7333.33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以代偿本金733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代偿本金733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林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案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8日,被告李林通通过“国美易卡”APP与案外人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小贷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借款8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17.76%;出借人为国美小贷公司、九江银行,借款出资比例分别为2%和98%;借款发放时,由九江银行委托国美小贷公司代为发放借款,由案外人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吉公司)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国美小贷公司向被告转账8000元。2019年9月19日,国美小贷公司、中吉公司、九江银行三方曾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一份,合作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由中吉公司为九江银行在“国美易卡”、“国美金融”等借款平台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国美小贷公司与中吉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国美小贷公司为中吉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国美小贷公司将担保资金划拨至中吉公司代偿账户,中吉公司代偿后债权由国美小贷公司受让。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后中吉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九江银行出具了履行担保责任证明一份,记载代偿本金7333.33元、利息1302.44元。2022年10月25日,国美小贷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涉案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国美小贷公司以短信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发送给被告。至今,被告未向原

告支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被告人脸识别照片、借款协议、放款证明、还款明细表、代偿证明、业务合作协议、担保合作协议、转账回单、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凭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涉案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案外人国美小贷公司、九江银行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国美小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履行了通知被告的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现要求被告即时支付代偿款、利息及资金占用费,该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林通支付原告正信本觉(济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7333.33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以代偿款7333.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继续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代偿款7333.33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林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怡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王恬恬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