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2723民初369号
原告:刘美丽,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告:艾尼瓦尔·乌拉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原告刘美丽与被告艾尼瓦尔·乌拉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丽、被告艾尼瓦尔·乌拉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手机款2,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11月7日在原告处购买了一部手机,手机款2,100元未付,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被告艾尼瓦尔·乌拉提认可原告刘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艾尼瓦尔·乌拉提认可原告刘美丽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主张的手机款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尼瓦尔·乌拉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美丽支付手机款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艾尼瓦尔·乌拉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乾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