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2/28 0:00:00

河源市美宅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永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源市美宅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永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602刑初1092

 

公诉机关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源市美宅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41602MA55N4672W,住所地: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域越王大道西面、永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1301号、1302号、13031304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新。

诉讼代表人刘永新。

被告人刘永新。202281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8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朱媛,广西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22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1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新及辩护人朱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127日,河源市美宅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被告人刘永新为法定代表人(占股51%)202274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刘永新一人。

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2256月份拖欠了公司员工朱某144名工人工资共计250841元,拖欠承揽装修项目25名工人工资涉及金额512858元,总计拖欠工人工资763699元。同年78日,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均未在指定期限内结清工人工资并且处于停业状态。期间,劳动局工作人员多次致电被告人刘永新,其均未接听,后劳动局工作人员分别于714日、718日短信告知其在指定时间到劳动局配合解决工人工资支付问题,但均未联系上被告人刘永新。

2022817日,被告人刘永新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永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司员工考勤表、工资拖欠目录、统计表、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机读资料变更登记资料、营业执照、集体投诉代表推选书、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单、源城区东埔街道办事处关于请求协办美宅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稳事件的函、银行流水、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冼淑倾、徐某、赖某1、潘某、陈某、赖某2、严某、朱某1、沈某、朱某2、杨某、杜某、邓某、谢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曹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永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单位河源市美宅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朱媛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刘永新不属于转移财产、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恶性行为;其离开河源的行为严格上来说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逃匿”。辩护人个人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永新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被告人刘永新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尊重其意见并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源市美宅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刘永新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76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永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永新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永新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源市美宅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二、被告人刘永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817日起至202311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邹燕辉

人民陪审员曾昭威

人民陪审员刘雪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梦媛

书记员吴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