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3/16 0:00:00

宋双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宋双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903刑初92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双。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益阳市某分局决定于20223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2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双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220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3月,被告人宋双受雇于林某经营的益阳某有限公司,负责前台收银、财务对账、接单、货物材料统计等工作。自202112月开始,宋双将自己账户的二维码替换成公司收款二维码收取客户货款,另收取客户部分现金,直接占为己有。直至20223月案发,宋双共计非法收取公司货款77575元。

2022316日,被告人宋双主动到某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422日,宋双退赔益阳某有限公司85000元,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双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宋双的供述,证人林某、高某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微信付款记录截屏、营业执照,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宋双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收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宋双主动投案,如实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宋双已退赔被害单位,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宋双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向颖

人民陪审员何方清

人民陪审员刘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益萍

书记员曾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