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怀礼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豫0611刑初2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怀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7月18日被鹤壁市XX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2年8月12日被鹤壁市XX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斌,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怀礼犯挪用资金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秀红、检察官助理王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怀礼及其辩护人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6月1日,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某1公司)与新疆燕某九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燕某公司)下属子公司涞水某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山某1公司从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委托涞水某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托管费用为经营流水的8%。经审计,截止2021年2月,被告人师怀礼利用经手、主管山某1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取多支托管费、超出工程决算价款支付等方式,将山某1公司的9495635.33元用于鹤壁驿雲椿舍美宿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雲公司)装修、其名下其他公司经营等。
2、2019年4月3日,山某1公司出资成立鹤壁驿途旅游观光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壁驿途公司),经审计,被告人师怀礼利用经手、主管鹤壁驿途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资金590000元用于其名下其他公司经营等。
2022年7月18日,被告人师怀礼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XX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师怀礼的供述,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蒋某生的陈述,证人邵某、周某1、刘某、周某2、王某1、牛某的证言,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信息查询证明,企业账目清单,委托管理协议,施工合同,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鉴定意见,到案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怀礼利用管理、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师怀礼辩称:1.其挪用公司资金前已告知蒋某生,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犯罪。2.山某1公司支付博源悦腾公司广告费实际产生,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3.挪用的驿途公司资金系该公司支付涞水某公司的管理费用,且蒋某生知情。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中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2.山某1公司、新疆燕某公司、驿雲公司存在共同管理的情况且公司之间、个人之间资金频繁拆借,应核定指控数额。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6月1日,山某1公司与新疆燕某公司下属子公司涞水某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山某1公司从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委托涞水某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托管费用为经营流水的8%。经审计,截止2021年2月,被告人师怀礼利用经手、主管山某1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取多支托管费、超出工程决算价款支付等方式,将山某1公司的9495635.33元用于驿雲公司装修、其名下其他公司经营等。
2.2019年4月3日,山某1公司出资成立鹤壁驿途公司,经审计,被告人师怀礼利用经手、主管鹤壁驿途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资金590000元用于其名下其他公司经营等。
2022年7月18日,被告人师怀礼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XX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师怀礼的供述:我是2010年3月成立的新疆燕某公司,在2017年8月通过招商引资到鹤壁市开发旅游项目,之后就找到周某1和某1勇生到鹤壁市投资,他们注册成立了山某1公司,周某1是大股东,蒋某生是法定代表人,之后山某1公司跟我的燕某公司的子公司涞水某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然后我委派管理人员到鹤壁市管理经营山某1公司。在管理期间,我使用了一部分山某1公司的经营收入,大概有1900万元,其中挪用了840万元,这部分钱是我跟蒋某生一起挪用的,其他的都是借款。我是在2018年至2021年初,通过我委派的山某1公司的会计周某2等人转账到我指定的账户上,这些钱到我名下的公司后都被支配使用了。
山某1公司跟涞水某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托管费为经营流水的8%。山某1公司2018年6月至2021年2月账目上显示资金流水37866897.73元,按合同应付涞水某公司应收管理费3029351.82元,这部分钱我用于新疆燕某公司的正常支出了,实际支付管理费4笔共计5359188元,超支2329836.18元,多转出来的钱我又转账到鹤壁驿雲椿舍美宿酒店有限公司用于酒店建设了,我记得当时给蒋某生打电话说过这个事情。
山某1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转账给新疆燕某公司18万元,然后又转到新疆燕某公司北京分公司17万元,这笔钱是北京分公司使用了。2019年6月19日邵某账户上转给我个人账户6万元钱,之后我又转账给山某1公司对公账户上了;2020年5月31日19713元、2020年6月8日13359元、2020年6月29日28000元、2020年12月8日2000元,合计63072元,这四笔钱是山某1公司应给我报销的费用;上述两笔共计123072元,这些钱不是我借山某1公司的。我的借款有1995380.98元。
新疆燕某九州股份有限公司曾向鹤壁驿雲椿舍美宿酒店有限公司转账390万元,这是偿还的借款,因为借款较多,先还回去这么多。我名下公司银行账户是公司财物人员王某1等人保管使用,包括邵某个人账户、山某1公司账户、鹤壁驿雲公司等账户。关于邵某个人账户转出的296000元是由新疆燕某限公司使用了。邵某个人账户转账给张某飞个人4万元是我名下霸州驿璟玫瑰酒店经营支出。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保定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安华公司)签订建设桑园小镇玻璃栈道及滑水配套设施,合同价是410万元。决算价格是2889376.92元,实际转账给保定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689000元,多支付了5799623.08元,这部分钱是新疆燕某公司用来支付其他项目的工程款了,和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关系。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账给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36500元,随后这笔钱又转到新疆燕某公司,这部分钱是我用来支付新疆燕某公司部分员工的社保金和其他用途了,是我使用了。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邵某个人账户支付北京飘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437880元,这笔钱没有用于北京飘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用,只是从该公司账户上过了这笔钱,这个公司的账户是我保管使用的,都用于我名下其他公司的支出了。惠玩网659909.7元和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代售的门票收入是254139.2元,这部分是门票收入我支配使用了,至今没有给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山某1公司曾收到我个人转账1229927.02元,这是我给山某1公司的借款,是这个公司对我个人的借款。鹤壁驿雲公司支付保定安华建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86250元,这笔钱是包含在保定安华建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大合同里面,这些工程款是正常支出。鹤壁驿途公司应收新疆燕某公司546000元,这笔钱转账到了新疆燕某九州股份有限公司后又随即转给我个人、新疆燕某北京分公司、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了,这些款项是拆借款,是使用在我名下其它公司上面了。
转这些钱蒋某生、周某1知道,我是给周某1打电话,给蒋某生发短信,不是每次都说,只是给蒋某生说用一些钱,他当时也同意了,具体用多少没说。我把山某1公司账上的钱转账到其它公司,这是我拆借该公司的拆借款,现在这些钱还没还回去。
山某1公司账面上显示,应收鹤壁驿雲公司款项760万,这笔钱是以山某1公司的名义向上海利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我个人和新疆燕某公司作担保,贷款840万,由新疆燕某公司使用,这笔贷款是我和某1勇生、周某1商量好的,这笔钱的使用我和某1勇生之间有协议,并且用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做了抵押。
2019年底,山某1公司向上海益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840万元,新疆燕某公司做的担保,此款用于收购了新疆燕某公司股东行疆二期持有的股份,行疆二期持有新疆燕某公司4%的股份,我们付给行疆二期的360万元,当时事我跟行疆二期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为疫情原因这个事情没有进行完就暂停了。我是阿某山某2游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持有99%的股份,这个公司持有新疆燕某公司10%的股份,然后我将我持有的40%的股份转让给了蒋某生,我跟蒋某生协议约定,如果新疆燕某公司被其它公司收购了,产生的溢价部分分给蒋某生50%。给蒋某生这40%的股份是作为保障用的,因为这笔贷款实际上是我使用的,由于收购行疆二期股权,然后让蒋某生代持股。至今新疆燕某九州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被收购,然后我就把阿某山某2游股权投资合伙人企业40%的股份转让给蒋某生了,等到收购完成某二期的股份后,这40%的股份给不给蒋某生再商议。我借款360万元购买行疆二期的股权了,还有400万元用于我的新疆燕某公司了,现在没有钱购买行疆二期的股份了,所以这件事就搁置到这里了。
2.被害单位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生的陈述:第一,2018年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委托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涞水某文旅旅游开发公司管理,并支付山某1公司经营流水的8%作为管理费用。通过会计审核发现,山某1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年底经营流水大致不到4000万,就按照4000万来说,应付管理费320万,实际上师怀礼从山某1公司转到新疆燕某公司5359188元,多转走了2159188元,在山某1公司账目上没有支付凭证。第二,在2019年8月22日,从山某1公司转账至燕某锦州18万元,账目上显示为拆借款,事前我对此款不知情,账目中也没有凭证。第三,保定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山某1公司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配套设施工程也是委托师怀礼做的,由他全权负责,这个事情山某1公司是认可的,但是此工程保定安华公司报价是4106950元,山某1公司开始运营后,在我审计山某1公司账目的时候,师怀礼给我一份鹤壁山某1项目决算明细,决算款是2889376.92元,但是山某1公司账上转至保定安华公司8324000元,转账给保定安华法定代表人林某1365000元,合计8689000元,多支付5799623.08元。这些钱在山某1公司账目上只有转账记录,没有收款凭证。事后我问师怀礼,多转出的钱是做什么用了,师怀礼说多支付的500余万是保定安华公司给师怀礼其他酒店客房等项目结算的工程款。跟山某1公司没有关系,因为他的燕某公司没有钱,就用山某1公司钱支付了,也没有说这笔钱如何给我解决。第四,山某1公司支付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共计536500元,其中2019年山某1公司支付了6万元,从邵某个人账户上支付了206500元。2020年山某1公司支付了27万。但是,师怀礼提供了一份广告合同,这个广告合同没有山某1公司签字盖章,经过我们自己核实,广告合同上规定的广告没有发布,我们却支付了广告费,怀疑这些广告费被师怀礼占有了。第五,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旅游项目门票收入问题,师怀礼控制的燕某公司在管理山某1公司的时候,在惠玩网、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售网络票款(玻璃栈道、漂流项目的门票),从我公司游逗网络销售平台上统计,惠玩网代售门票631650.2元,驿捷代售254139.2元,这些门票应该是惠玩网、驿捷酒店公司收取票款后转账至山某1公司,但是至今没有给山某1公司转账。惠玩网是新疆燕某公司的公众号,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这两个门票收入都由师怀礼控制,时间是从2018年开业至今。事后我问过师怀礼,师怀礼对此没有解释。第六,鹤壁驿途公司转账至新疆燕某公司546000元,鹤壁驿途观光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是山某1公司和鹤壁市淇滨区众和旅游有限公司合资注册成立的,当时考虑这个景区内的小交通也是为景区服务的,所以就让邵某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这个小交通的收入也是由师怀礼委派的财务统一管理了,结果师怀礼从这个收入中转走了546000元,众和公司的收入是按照每年给众和公司30万,众和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第七,2019年5月20日,从山某1公司转账给宋某8万元,账目上记录为广告费,实际没有广告合作。我问过师怀礼,师怀礼说这笔钱是他用来偿还他的借款利息了。
3.证人邵某的证言:鹤壁项目的收入有门票和销售商品、旅游观光车车票三项。收入的渠道是现金和二维码扫码支付,然后门票和商品销售收入存到山某1公司的对公账户,小交通的车票收入存到鹤壁驿途公司的对公账户。这两个账户是由新疆燕某公司财务部管理,鹤壁项目部无权支配财务,有啥需要报销的走审批流程就行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现金收入在2019年4月份之前是由会计存到公司对公账户,在2019年4月29日,按照师怀礼和某1勇生的安排,让我和山某1公司的会计刘继红一起,用我的个人身份办一个银行卡,用来存放这些项目的现金收入。然后我和会计就在鹤壁农行办理一个银行卡,存款时是山某1公司会计刘继红把平时的现金收入汇总,然后由她去存款。这个银行卡的支出是由新疆燕某公司财务部负责,他们掌握电子支付密码,我平时能看到短信提示,但是我不知道支付密码。还有一种收入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这些公司有:携程、美团、去哪、驴妈妈、惠玩网、新浪微博、飞猪网、安阳微妙团8个网上售票),这些收入进入第三方公司,然后山某1公司会计与第三方公司核对票数后返还给山某1公司对公账户。其他第三方公司售票款都到账了,惠玩网的售票收入没有到山某1公司的对公账户,具体原因我不清楚。
4.证人周某1的证言:师怀礼是运营管理方,在对鹤壁项目的建设、运营所产生的财务收入支出,我都认可,但是如果有弄虚作假、贪污或者不合理的支出,我是不认可的。师怀礼财务支出不需要我审核,蒋某生是不是签字审核我不清楚,因为当初没有具体约定,主要还是当时对师怀礼和某1勇生信任。
5.证人刘某的证言:鹤壁项目是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景区项目,以前师怀礼说鹤壁这个旅游项目是师怀礼投资的一个景区旅游项目,师怀礼是大股东。现在才知道鹤壁项目的大股东是嘉兴行疆三期投资的,和某1勇生成立了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燕某公司是负责管理的,具体师怀礼是否有股份我不清楚。在这个鹤壁项目中邵某是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运营工作;我是市场部负责人,负责日常营销工作;周某2是新疆燕某公司的出纳,2020年被公司派驻到鹤壁项目负责财务工作;牛某是新疆燕某公司的财务总监,鹤壁项目财务审批都是牛某负责。我和某2浩、周某2是新疆燕某公司派驻过来的,其他工作人员是我们在当地招聘的。我和某2浩的直接领导是新疆燕某公司集团副总章盛,周某2的直接领导是牛某,然后公司董事长是师怀礼。
6.证人周某2的证言:邵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其中有转账给师怀礼的共计六笔转账记录,分别是2019年6月19日转账6万元,2020年5月31日转账19713元,6月8日转账13359.78元,6月29日转账2.8万元,12月8日转账0.2万元,2021年2月16日转账1.5万元,合计13.8098万元,这些转账都是师怀礼通知我给他的银行账户上转账的,2020年10月份之后我休息,师怀礼都是通知牛某给他转账的。师怀礼也没有说过为什么给他转账,每次都是给他卡上转点钱,金额是他给我说的。邵某个人账户我们财务室只做了一个流水账,没有相关的记账凭证。
邵某这个账号上的钱是景区的现金收入。我是按照牛某的安排,邵某这个账户开好后,鹤壁项目部把这个账户的U盾快递给我们集团财务室,然后交给王某1,牛某安排我以后鹤壁项目现金进这个账户,与鹤壁项目公司的账户分开,这个账户上的钱如何使用听师怀礼的安排。之后师怀礼安排我们转账后,也从来没有给过我们相关的凭证,所以我们就只做了一个流水账,没有相关的记账凭证和报销单。这个账户上所有的支出都是师怀礼安排,没有其他人安排。另外还有一点就是,我们是给师怀礼打工的,师怀礼安排啥我们就按照他的要求做了。
在这个账号的流水上记录,给北京飘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账18次,共计143.788万元,我只是按照他的要求转账了。这个账户上还有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共计5笔20.65万元,跟上述情况都一样,设个账户上所有的转账都是按照师怀礼的要求转账的,至于原因他没给我们说过,也没有给我记账凭证、报销单。这个账户上的支取是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运营期间用的,在对公账户的账目上都有显示。
7.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作为出纳,保管的银行账户有新疆燕某公司、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霸州市驿璟玫瑰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驿雲(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石山涞源驿捷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台儿庄枣庄市驿捷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五台山忻州五台山风景区驿捷度假酒店、龙溪北京龙溪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金马台北京金马台山庄饭店有限公司、盘山天津市蓟县哥弟缘农家院、八渡北京永夜清香餐饮有限公司、平遥平遥县驿云客栈有限公司、张北县许子军农庄、扎拉营河北驿捷酒店有限公司、大滩丰宁满族自治现驿捷度假连锁酒店、神堂峪北京缘宴阁农家院旅店、驿云乡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戴河龙斌宾馆、文旅涞水某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鹤壁驿云椿舍美宿酒店有限公司、小交通鹤壁驿途旅游观光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邵某个人、北京素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新疆乐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林某2保定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安华某小筑建筑有限公司、绿速通涞水县绿速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飘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伊某企业咨询合伙企业、伊利珺雅企业咨询合伙企业、阿某山某2游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师怀礼个人的电子银行有五个。
8.证人牛某的证言: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师怀礼,公司有财务部、市场部、运营部,市场部目前是师怀礼直接管理,去年还是孟凡淼管理,运营部是沈磊,文旅部在2019年和2020年是章盛管理。新疆燕某下属有二十多个子公司和分公司,主要是酒店管理公司,有驿捷、驿云、驿璟三个品牌的连锁酒店,还有素尺设计、乐然旅游、涞水文旅。但是从去年疫情开始大多都关停了。财务部都掌握上述公司的账户,另外还有北京飘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定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华某小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四个公司跟我们新疆燕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但是他们公司对公账户的一般户由新疆燕某公司使用,我们对这四个公司只过钱,不做账。只有我们自己的公司才做账,但是这四个公司账户上的流水都是我们公司自己的钱。
公司用这四个公司账户是因为新疆燕某公司想上市,所以通过这种方法使得公司的经营收入高些,没有其他原因。飘鸟和其他三家公司都有自己的业务,他们公司钱款往来不用这个一般户。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这个项目是我们新疆燕某运营的项目,我们公司没有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我们只是负责运营管理,每年收取山某1公司总流水的百分之八的费用。我们公司不但管理运营,而且把他们的财务也管理了。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是在我们财务部,由我们负责。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主要是门票收入,然后还有商品销售、小交通的收入。都进到山某1公司的对公账户上了,还有一些现金收入存到邵某个人账户上了。这些账户都在财务部管理使用的,只有银行流水,收入在山某1公司账上显示,但是支出在账上不显示,因为支出没有做账。这些支出给新疆燕某公司补充运营资金了。用途有交新疆燕某员工的社保或者房租、给师怀礼开工资或者直接转账到他个人卡上的、或者支付其他费用了,这些支出跟鹤壁山某1公司没有关系,大概有二三百万,具体数字需要我们核实以后才知道。但是邵某账户上的钱都是这种情况。这些支出都是师怀礼安排的,师怀礼安排给我和周某2,然后我和周某2再通知王某1按照师怀礼的要求转账就行了。王某1转过账后会把银行回单截屏发给我们,我再发给师怀礼。我作为打工的也没办法。
9.工商登记资料。证明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鹤壁驿雲椿舍美宿酒店有限公司、鹤壁驿途观光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10.企业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师怀礼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鹤壁驿雲椿舍美宿酒店有限公司、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驿璟玫瑰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驿捷(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驿雲(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
11.银行账户明细、账目清单。证明鹤壁山某1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支情况。证明被告人师怀礼名下公司的收支情况。
12.委托管理协议、施工合同。证明山某1公司与涞水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况;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酒店精装修施工合同。
1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师怀礼曾向被害公司法定代理人蒋某生表示需要使用被害公司的资金,但没有说明使用数额和具体用途,未说明归还时间,蒋某生没有明确表示允许其使用。
14.鉴定意见。证明(1)经计算山某1公司在2018年6月至2021年2月应支付涞水某公司托管费用3029351.82元,鹤壁山某1公司账面无支付涞水某公司托管费用记录,但向新疆燕某公司支付管理费5359188元。2019年12月18日新疆燕某回流资金3900000元,实际欠涞水某管理费用1570163.82元。
(2)截止2021年02月份,鹤壁山某1公司应收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款项476000元,该款项回流山某1公司91000元,实际挪用资金385000元。
(3)2020年10月3日至10月4日,鹤壁山某1公司邵某个人卡转入张某飞账户40000元。
(4)2018年03月01日,鹤壁山某1公司与保定安华公司签订合同,由保定安华公司承建鹤壁桑园小镇玻璃栈道及滑水配套设施工程,工期153天,合同价款4100000.00元。根据山某1公司提供的工程决算单,实际决算价款为2889376.92元。截止2021年02月份,鹤壁山某1公司共支付保定安华公司工程款8689000.00元,其中支付给保定安华公司8324000.00元,支付给保定安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1365000.00元。超出工程决算价款支付5799623.08元。
(5)截止2021年02月份,山某1公司共支付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36500元,账面显示广告费330000元,核减后剩余206500元未注明用途。
(6)截止2021年02月份,鹤壁山某1公司通过邵某个人卡,支付北京飘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款项1437880元。
(7)截止2021年02月份,鹤壁山某1公司账面显示,应收鹤壁驿雲公司款项7435723.09元,会计凭证挂账科目为“其他应收款-拆借款”,双方无借款合同,会计凭证后无借据。其中包括鹤壁山某1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收利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7600000元,会计挂账科目为“长期应付款”,该款项同日转入了鹤壁驿雲公司7000000元,鹤壁驿雲公司同日转入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元。该笔款项是各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转借给新疆燕某九州公司使用。加上已冲减的3900000元及91000元,实际应收款项为4426723.09元。
(8)鹤壁山某1公司收到师怀礼款项1229927.02元,应予核减。
(9)截止2020年12月份,鹤壁驿途公司账面显示,应收新疆燕某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款项546000元,根据师怀礼审讯笔录,这笔款用于鹤壁驿途公司外的其他用途。
(10)截止2020年12月份,鹤壁驿途公司账面显示,应收霸州市驿璟玫瑰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款项44000元。
综上,师怀礼共计挪用山某1公司9495635.33元;挪用鹤壁驿途公司590000元。上述款项均转入师怀礼相关企业、个人账户。
15.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师怀礼经电话通知于2022年7月18日自行到XX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怀礼利用管理、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截止案发尚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师怀礼辩称其挪用公司资金前已告知蒋某生,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犯罪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师怀礼辩称山某1公司支付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实际产生,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经查,山某1公司与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虽然签有两份广告合同,但合同均无山某1公司印章,真实性无法确认。山某1公司转给北京博源悦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钱款大部分又由博源悦腾公司随即转给新疆燕某公司,且公诉机关指控该笔犯罪数额时将转账时备注为广告费的33万元核减,仅认定206500元的犯罪数额。综上,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师怀礼辩称挪用的驿途公司资金系该公司支付涞水某公司的管理费用,且蒋某生知情。经查,驿途公司与新疆燕某公司之间并无委托管理协议,亦无证据证实蒋某生对转款事实知情。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鹤壁山某1公司委托涞水某公司对该公司运营进行管理,涞水某公司是师怀礼控制的新疆燕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师怀礼对山某1公司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且对相关账户保管使用,认定其为山某1公司管理人员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师怀礼在管理山某1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山某1公司资金归其个人其他公司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山某1公司、新疆燕某公司、驿雲公司存在共同管理的情况且司之间、个人之间资金频繁拆借,应核定指控数额。经查,山某1公司、新疆燕某公司、驿雲公司之间股东虽然互有交叉,但上述公司并非师怀礼一人公司,其挪用山某1公司的资金归其他公司使用,严重损害了山某1公司股东的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师怀礼的犯罪数额,系鉴定机关通过来往账目及师怀礼的供述、证人证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认定,且公诉机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听取师怀礼的意见,对涉及驿雲公司的部分并未指控,对挪用山某1公司的资金数额再次核减。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数额准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怀礼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师怀礼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008563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晨曦
人民陪审员宋晓丽
人民陪审员赵明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范金钊
书记员段广亮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