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0211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3]217号
指控事实
2022年9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的女朋友张某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桑某、王某合伙经营的酒吧帮忙,导致刘某的不满。当日23时许,刘某酒后行至酒吧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将酒吧吧台内的茶几及三楼六个房间内的五台电视机、四台点歌机砸坏。经鉴定,刘某砸坏的四台电视机、两合点歌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886元,其余物品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2年9月2日23时42分,王某报警。被告人刘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案发后刘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晓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崇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