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3/17 0:00:00

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211刑初336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22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诉[2023]217

指控事实

202292日晚,被告人刘某的女朋友张某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桑某、王某合伙经营的酒吧帮忙,导致刘某的不满。当日23时许,刘某酒后行至酒吧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将酒吧吧台内的茶几及三楼六个房间内的五台电视机、四台点歌机砸坏。经鉴定,刘某砸坏的四台电视机、两合点歌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886元,其余物品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2922342分,王某报警。被告人刘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案发后刘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晓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崇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