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3/21 0:00:00

王春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春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211刑初9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庆。因本案于202231日被抓获,20223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2022729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3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祝军,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刁鹏飞、书记员赵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庆及其辩护人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14日被告人王春庆作为当次新冠肺炎疫情庄河市首例确诊病例被转运至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202病房,115日凌晨3时许,王春庆从手机新闻中得知自己系首例确诊病例后,心情紧张害怕并情绪失控,其先是从病房出来到走廊内,将护士正在推行的处置车推倒在地,后护士将王春庆劝回病房并将病房门反锁住,王春庆见病房门被锁住后,情绪更加失控,遂用脚持续踢踹病房门,6分钟后,病房门被其踹开,王春庆再次来到走廊内,之后开始拉拽走廊窗户,并先后拿起之前被其推倒在地的处置车和椅子等,对走廊内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固定电话等物品以及走廊两侧的窗户玻璃进行毁坏。经统计,王春庆毁坏的财物有1台处置车、2台电脑显示器、1台打印机、2部固定电话、1台心电监护仪、1个脉氧夹、1把椅子、1部应急手电、1台血压计、1台床头桌及2块玻璃。

经价格鉴定,上述被毁坏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074元。

202282日王春庆赔偿受害单位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人民币35160元,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庆故意毁坏医疗设备等财物,造成设备损毁无法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春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毁坏财物价值25074元,具有毁坏医疗财物的其他严重情节,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及其在案发前系自愿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对发现疫情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春庆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此次犯罪系偶然犯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114日被告人王春庆作为当次新冠肺炎疫情庄河市首例确诊病例被转运至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202病房,115日凌晨3时许,王春庆从手机新闻中得知自己系首例确诊病例后,心情紧张害怕并情绪失控,其先是从病房出来到走廊内,将护士正在推行的处置车推倒在地,后护士将王春庆劝回病房并将病房门反锁住,王春庆见病房门被锁住后,情绪更加失控,遂用脚持续踢踹病房门,6分钟后,病房门被其踹开,王春庆再次来到走廊内,之后开始拉拽走廊窗户,并先后拿起之前被其推倒在地的处置车和椅子等,对走廊内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固定电话等物品以及走廊两侧的窗户玻璃进行毁坏。经统计,王春庆毁坏的财物有1台处置车、2台电脑显示器、1台打印机、2部固定电话、1台心电监护仪、1个脉氧夹、1把椅子、1部应急手电、1台血压计、1台床头桌及2块玻璃。

经价格鉴定,上述被毁坏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074元。

202282日王春庆赔偿受害单位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人民币35160元,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一寸照片、人员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损坏设备物品情况一览表、被毁坏物品的采购发票、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付某、孙某的证言;被害单位陈述;被告人王春庆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庆故意毁坏医疗设备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春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时所处的情境、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金华

人民陪审员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李秀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雯尧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