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钰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481刑初7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钰琪。因本案,2021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谷臣,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钰琪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园刚及吴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钰琪、辩护人沈谷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钰琪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价值25万余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缪钰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3168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钰琪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缪钰琪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单位代表王某1及被害人郑某、周某、胡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叶某、金某、李某、王某2、欧阳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劳动就业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判处。被告人缪钰琪犯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缪钰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缪钰琪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21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缪钰琪利用其担任海宁市向日葵艺术有限公司前台教务,负责招生报名及收款的便利,采用收款不录入或少录入公司收款系统,或谎称公司有优惠活动收款后不入账等方式,将学员家长徐某、叶某、金某、李某、王某2、欧阳某、陈洁、徐生海、沈某、周叶、周丽、吕洁、朱宁洁、姚立红、邬玉玲、马笑丽、祝丹红等人交给公司的培训费170460元转入或直接交入其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同一时期,被告人缪钰琪还利用其掌握海宁市向日葵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及微信公众号账户的便利,将公司支付宝账户及微信公众号账户内的现金80258.34元转入其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被告人缪钰琪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被公司发现后退还了10000元。
二、诈骗罪
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缪钰琪谎称自己及亲属患病需做手术、帮朋友还赌债等事实,向公司同事和学员家长借款,骗得被害人王某123000元、郑某2200元、周某3000元、胡某12968元、沈某2000元,共计43168元,所得赃款均已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钰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王某1及被害人王某1、郑某、周某、胡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叶某、金某、李某、王某2、欧阳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劳动就业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钰琪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价值2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缪钰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钰琪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缪钰琪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缪钰琪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钰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害单位海宁市向日葵艺术有限公司损失240718.34元,被害人王某1损失23000元、郑某损失2200元、周某损失3000元、胡某损失12968元、沈某损失2000元,责令被告人缪钰琪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仁法
人民陪审员万钧鋆
人民陪审员雷共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