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3/27 0:00:00

郭永慧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永慧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14刑初965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永慧。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817日被羁押,同年9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爱京,北京一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2]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永慧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12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永慧及其辩护人刘爱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间,被告人郭永慧在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拟定订单、安排发货等职务便利,冒用佛山市融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科自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托马斯机器人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下单发货,将货物倒卖给他人牟利,并截留山东烟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侵占公司人民币200余万元,用于购买彩票等。

2022817日,被告人郭永慧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站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郭永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永慧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郭永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刘爱京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郭永慧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郭永慧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间,被告人郭永慧在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拟定订单、安排发货等职务便利,冒用佛山市融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科自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托马斯机器人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下单发货,将货物倒卖给他人牟利,并截留山东烟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侵占公司人民币200余万元,用于购买彩票等。

2022817日,被告人郭永慧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站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弓××、何×、王×1、王×2、鹿××、罗××、杜××的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欠款说明,出库单,物流单,销售记录,营业执照,委托书,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侵占货物明细表,郭永慧书写的事情经过,说明,辞职报告,付款计划,详细说明,侵占货物清单,汇款清单,修改单据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购买货物清单,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人郭永慧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郭永慧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慧在担任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永慧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永慧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永慧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永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817日起至20272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人民币二百元,发还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三、责令被告人郭永慧退赔北京北科麦思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三十三万八千七百八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向南

人民陪审员孙进国

人民陪审员吕桂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