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4/6 0:00:00

李某某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绥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421刑初244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3。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2819日被绥中县某某局刑事拘留,2022922日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绥中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艳红,系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2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12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明、李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冯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5月至2021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瑞州分公司前所七加油站经理(临时负责人)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本公司非油商品(酒水、饮料等)过程中,未过机扫码入账人民币552129.57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吴某1、吴某2、肖某、马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鉴定聘请书、辽鸿翔会鉴定〔2022105号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对“辽鸿翔会鉴定〔2022105号”专项审计报告的补充审计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实表现、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文件、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销售商品欠款明细表、销售商品明细单、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财务说明、送货对账明细、销售明细、促销方案、操作流程、发货明细表、对账单、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配送单、自述材料及非油商品亏库的情况说明、业务凭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过机小票副本、便利店商品交易明细表、借款协议、收条、库存差异商品明细表、律师函、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业务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录音(U盘及电话录音文字版)、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某工资说明、李某某2022年度工资及安全风险抵押金未发放明细表、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关的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并无不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819日起至202491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瑞州分公司人民币552129.57(其中4056.23元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瑞州分公司自行扣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王思

人民陪审员韩雨瞳

人民陪审员韩锦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石城存

书记员何雪娇

咸慧阳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