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脉、齐检刑等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1425刑初9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文脉。2022年8月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10月17日到枣阳市XXX北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次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齐河县XXX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11月29日经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齐河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莎莎,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刑诉〔202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文脉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文脉及其辩护人宋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侯文脉利用其担任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拓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纳的136,800元购车款据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购买虚拟货币和日常消费等。
2022年10月17日,被告人侯文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文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文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侯文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文脉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侯文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具有自首情节2.自愿认罪认罚;3.法律意识淡薄。综上,恳请对被告人侯文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侯文脉户籍信息、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关于侯文脉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申请退款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侯文脉身份证复印件、世拓公司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世拓公司沃德佳房车经销合同、世拓公司营业执照、山东沃德佳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佳公司)特批出门证、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中国工商汇款凭证、申请、侯文脉与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世拓公司钉钉展会审批、发货审批、沃德佳公司发货单、发货签收单、申领合格证审批、沃德佳公司售后报修申请单、贺某给侯文脉支付回单、沃德佳回款通知群微信截图、沃德佳公司购车合同、每月报表、阮某向唐某转账的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侯文脉向唐某转账微信截图、唐某向沃德佳公司转账的客户交易详细信息、唐某向侯文脉转账截图、侯文脉向曾某写的一万元借条、微信截图、证据来源说明、侯文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办案说明、贺某提供的购车发票联及收据、阮某中国光大银行尾号8867账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侯文脉中国工商银行尾号5744账户及中国邮政银行尾号4556账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沃德佳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354账户的交易明细、唐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5514账户的交易明细、侯文脉邮政银行、工商银行资金去向账户分析、说明等书证,证人赵某、唐某、张某、阮某、贺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文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文脉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侯文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被告人侯文脉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文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侯文脉侵占的款项十三万六千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纪庆华
人民陪审员董淑华
人民陪审员李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吕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