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5/30 0:00:00

邱绪臣、王志锋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邱绪臣、王志锋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11刑初322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绪臣。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2213日被鹤壁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朝波,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鹏涛,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锋,曾用名王某2。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2213日被鹤壁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1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3116日经本院决定,118日被鹤壁市XX局山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艾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庆洲。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2214日被鹤壁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素芬,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桂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2214日被鹤壁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超,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犯盗窃罪,被告人韩桂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11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347日以鹤淇滨检刑变诉(2023)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牛红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绪臣及其辩护人肖朝波、吕鹏涛,被告人王志锋及其辩护人宋艾武,被告人杜庆洲及其辩护人郝素芬,被告人韩桂红及其辩护人马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22月,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在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工作期间,共同商量盗窃公司原材料镀锡黄铜带,趁上夜班时间将冲压车间内用剩的黄铜带用叉车铲到车间仓库内,并打包成卷,通过藏到衣服内带到地下车库的车上,为避开门岗保卫科检查把成卷的黄铜带放到车的脚垫下面带出公司,之后由王志锋将盗窃的黄铜带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韩桂红,王志锋把出售的钱通过微信分给邱绪臣、杜庆洲。20181月至20222月,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进购镀锡黄铜带的单价为每公斤47.39元至68.3(不含税)不等。经鉴定,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盗窃黄铜带出售所得共计883536元。

案发后,邱绪臣退缴赃款10000元,王志锋退缴赃款15000元,杜庆洲退缴赃款10000元,韩桂红退缴赃款2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韩桂红的供述,证人杜某、刘某、苏某、李某、蔡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审计报告,发票,采购订单,加工订单,加工合同,抓获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桂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绪臣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邱绪臣伙同王志锋、杜庆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2.邱绪臣构成坦白;3.邱绪臣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真悔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志锋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王志锋定罪处罚;2.王志锋构成坦白;3.王志锋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真悔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庆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杜庆洲定罪处罚;2.杜庆洲构成坦白;3.杜庆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真悔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桂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韩桂红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可以对韩桂红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1月至20222月,时任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冲压车间班长职务的被告人邱绪臣,伙同时任该车间备件库管理员职务的被告人王志锋、时任该车间物料跟踪员职务的杜庆洲,三人共同商议在该车间工作期间盗窃本公司原材料镀锡黄铜带。其中,邱绪臣利用其作为冲压车间班长可以开叉车的便利条件,驾驶叉车将冲压车间内用剩的镀锡黄铜带铲到监控拍摄不到的车间小仓库内,邱绪臣与王志锋在仓库内将黄铜带打包成卷藏到衣服内带到地下车库王志锋的车上。王志锋开车将黄铜带带出公司后联系被告人韩桂红,韩桂红在明知王志锋向其出售的黄铜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低价进行收购。王志锋将盗窃黄铜带称重的数量拍照发给杜庆洲,由杜庆洲在公司的料单上予以抹平,以防盗窃事实被他人发现。王志锋、邱绪臣、杜庆洲将出售镀锡黄铜带的钱款进行平分。经审计,20181月至20222月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盗窃本公司黄铜带出售所得共计883536元。

2022214日,被告人韩桂红主动到XX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81月至20222月期间,被告人王志锋以每公斤38-4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镀锡黄铜带卖给被告人韩桂红。20181月至20222月,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进购镀锡黄铜带的单价为每公斤47.39元至68.3(不含税)不等。

案发后,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83536元,韩桂红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0万元,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XX机关扣押镀锡黄铜带四盘,扣押王志锋iphone手机一部、现代牌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邱绪臣的供述:我是在19978月份到鹤壁市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至今,我和王志锋、杜庆洲都在同一个车间工作,杜庆洲是负责给铜带计数称重的,王志锋是备件仓库保管员,我是冲压车间的班长,我们三人的工作都相互联系。天海集团新园区刚建好的时候,我们三人还在一起工作。在工作期间,杜庆洲发现天海的冲压车间在管理仓库原材料及废料上有漏洞,当时我们三个人负责这个车间原材料的加工,并且我们三人在以前厂区工作时关系就比较好,在2017年的时候杜庆洲就和我跟王志锋提议去偷一些公司的铜。我们三个人进行了分工,因为我是车间班长,黄铜料带比较重,所以我就负责开着叉车把黄铜料带弄到车间里的小仓库,然后我和王志锋在小仓库内将盗窃来的黄铜料带包上自然膜,打包成20-30斤的卷,我们把打包好的铜带藏到胸口的衣服里,放到王志锋停在天海集团地下车库的车上。杜庆洲是负责物料仓库的,平时车间使用多少物料、铜带都是由他负责,杜庆洲会把我和王志锋偷出来的铜带的数量在公司账面上抹除。白天王志锋负责开车去将偷出来的黄铜料带卖掉,卖出去的钱由王志锋分配,我们三个人每人分的都一样。

王志锋转给我的390607元中,一笔20206302056分转的30000元是我向王志锋借的钱,有欠条,和盗窃的钱无关。另外2021430日王志锋转给我1751元和我转给王志锋1751元,2021930日王志锋转给我1270元和我转给王志锋1270元,和盗窃转的钱没有关系。2021829日我转给王志锋9494元,是王志锋借我的钱给他母亲看病的。除此以外我和王志锋在微信上转的其他钱都是王志锋卖了我们偷的黄铜带后分给我的钱。

2.被告人王志锋的供述:我和杜庆洲、邱绪臣在一个车间工作,杜庆洲是负责给铜带计数称重的,邱绪臣是车间班长,我是备件仓库保管员,我们三人的工作都相互联系,天海集团的新园区刚建好的时候,我们三人还在一起工作。在工作期间我发现天海车间的管理有很大的漏洞,我们三人又刚好负责这个车间原材料的加工,并且我们三人在老厂的时候关系就很好,我就和邱绪臣、杜庆洲提议偷一些公司的铜带,我负责将偷来的铜带卖掉,卖的钱平均分,他们两个人都同意了。我们之间进行了分工,邱绪臣是车间班长,他能够开车间里的叉车,他负责开叉车将车间里的铜带叉到车间的小仓库里,我俩在小仓库将铜带打包成30公斤的卷,将打包好的铜带藏到胸口的衣服里,带到我的车上。杜庆洲是负责称重计数铜带的,杜庆洲就负责把偷出来的铜带数量在公司的账面上抹除。我把铜带卖出去,钱我们三人平均分配。我把偷出来的铜带卖到我同村的韩桂红那里了,韩桂红给我称重后,我拍下来偷的铜带重量发给杜庆洲,并把卖的铜带钱分成三份,把杜庆洲的那份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给他,杜庆洲收到我发的信息后,他就根据我和邱绪臣偷出来的铜带数量在公司账面上抹除。

我们冲压车间和物流部仓库属两个部门,但物流部下设的其中一个仓库和我们冲压车间共用一个车间,我们两个部门没有明显用栅栏和隔板隔开,杜庆洲和物流部人员共用一个办公桌和电脑,平常关系也不错。杜庆洲负责看管和适用看板卡,早上杜庆洲到冲压车间查看每个机床是否需要补充料,是否需要配料,杜庆洲会在看板卡上写清楚需要补充多少料和退多少料,如果每个机床生产完毕后需要配料,他会通知物流部人员开着叉车一块儿到相应的机床把退料运送到地泵处称重,物流部人员会将称重数量告诉杜庆洲,杜庆洲就在退料看板卡上写上退料数量,杜庆洲会趁物流部人员不仔细看看板卡上写的内容时,直接填写少于实际重量的数量,比如实际称重100公斤,杜庆洲直接填写为80公斤,之后杜庆洲给我们说在哪个货架上什么型号的原料可以偷,我和邱绪臣就去偷那些黄铜带。如果杜庆洲在称重时如实填写了数量,等到他快下班的时候,就把退料看板卡上那张纸撕掉,再重新填写一份,填写的数量会少于之前如实填写的数量。有的时候杜庆洲在填写一天所需要补充的原料时会多写一点,我和邱绪臣就会偷出来。

20175月份第一次我就给韩桂红说了这些铜带都是从车间偷出来的,以后我们从车间偷出来的铜带也都卖到了韩桂红那里。我们实施盗窃的次数太多,我都记不清了,但是每次盗窃每卷铜带的重量都是15-20公斤左右,每次都是偷4-5卷左右。每次销赃我都是通过微信收款,以我的收款记录为准吧。

韩桂红给我共转账909997元,其中202125日韩桂红给我转账13500元和2021317日给我转账12961元,是我借给韩桂红交房租的钱,和天海盗窃没有任何关系,应该把这两笔钱去掉。我转给韩桂红的2280元我忘了是为什么转给她的,但是和我们盗窃没有关系。剩下的一共883536元是我卖给韩桂红镀锡黄铜带的钱。

我转给邱绪臣390607元中,有一笔2020630日转的30000元是我借邱绪臣的钱,和盗窃的钱无关,有欠条。剩下的360607元是我和邱绪臣、杜庆洲盗窃镀锡黄铜带分赃的钱。邱绪臣转给我12520.99元,我记不清楚是什么钱了,但是和盗窃没有关系。我转给杜庆洲的微信流水共378556元是我和邱绪臣、杜庆洲盗窃镀锡黄铜带分赃的钱,杜庆洲转给我11000元是我借杜庆洲的钱,有欠条。

3.被告人杜庆洲的供述:我和邱绪臣、王志锋都是天海的老员工,我们在一个车间上班,邱绪臣是车间的班长,王志锋是备件库的保管员,我是车间物料库的,负责给车间开料单。我记不清是谁先提议偷公司的铜带,每次盗窃公司的铜带都是邱绪臣、王志锋一起上夜班的时候偷,具体是怎么偷出去的我不知道,到白天的时候,王志锋会将偷出来的铜带称重,将称重的数量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告诉我,我是负责给车间开物料票的,车间所用的铜带料都是我开票后公司才配发,车间用不完的料和有损耗的料我也负责开票报给公司,他俩偷出去的铜带我就从公司的用料单据上抹平,来保证不会被公司发现。

邱绪臣是车间的班长,他出入车间比较方便,他将车间的铜带偷出去。王志锋找收购铜带的人,每次都是王志锋和韩桂红联系,韩桂红也知道卖给她的铜带是我们从天海厂里偷出来的。我和邱绪臣、王志锋平均分这些钱,王志锋转给我。我转给王志锋的11000元是我和王志锋的借款,和盗窃没有关系,有欠条。

4.被告人韩桂红的供述:大概是从2017年开始,我村的王志锋主动联系我,问我需不需要天海生产的电子插接件的原材料镀锡黄铜带,我想着我也是做电子汽车接插件生意的,我就同意了。从那之后,王志锋时不时向我提供天海的镀锡黄铜带,每次都卖给我4-5卷黄铜带,每卷的重量是15-20公斤左右,我都是给王志锋称重后按每公斤38-40元价格给王志锋结算的。我知道王志锋在天海公司上班,天海公司就是专门用这种铜带做汽车插接件的公司,王志锋不会生产这样的铜带,并且王志锋卖给我的黄铜带都是成卷的,重量不等,我就想到他是偷的天海公司的铜带。

王志锋打电话联系我,我都让他到我的厂子里给铜带称重,我全部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他钱,绝大多数是王志锋把铜带卖给我的时候,我就当场直接把钱转给了他,只有极个别是我微信上的钱不多了,第二天我再用微信把钱转给他。我给王志锋转账909997元,其中202125日我给王志锋转账13500元和2021317日我给王志锋转账12961元,这两笔是我借王志锋的钱,用于交我厂房的租金了,和天海盗窃没有任何关系,剩下的一共883536元是我收购王志锋镀锡黄铜带转给王志锋的钱。王志锋转给我的2280元我不记得因为什么转给的我,但肯定和收购黄铜带没有关系。我收购王志锋的镀锡黄铜带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5.证人杜某的证言:20221月份的时候,我们厂内有员工向我们保卫科反映厂内员工邱绪臣盗窃厂里的铜带,科长王某就安排我们保卫科的人员通过查监控、蹲点等方式查找对方是否盗窃厂内铜带,直到2022212日我们也没有发现邱绪臣盗窃铜带的事实,但是发现邱绪臣每天去王志锋的车上12次。2022212日晚上8时许,我在厂内值班时就开始看监控,秦昊和刘某在王志锋的车附近进行蹲点,监控显示邱绪臣在2018分和2109分从工作车间出来,到地下停车场王志锋的车内放物品,王志锋2036分和2245分到地下停车场内放物品,放过物品王志锋就在车上没有下来,王某就让我们在王志锋出厂时查询车辆上的物品。凌晨1时许,王某又安排我到王志锋的车上去查一下邱绪臣和王志锋二人是否盗窃,我就从监控室到地下停车场王志锋的车旁去了,到了后发现王志锋在车内睡觉,我和秦某5、刘某一起将王志锋叫了起来,然后就搜查王志锋的车辆,在王志锋的车副驾驶脚垫下面和后排座位脚垫下面各有一盘铜带,还有车位的后座上放着一盘铜带,我们三人一起将王志锋带到了我们保卫科,我和刘某又到车间找到邱绪臣将他带到我们保卫科,他们二人各自一个房间,王某让他们二人各自写了一下事情的经过。第二天早上王某就报警了。

6.证人刘某的证言:202221220时至23时许,我们从监控中看出邱绪臣与王志锋在来回从冲压车间去地下停车场多次,13日凌晨我们在天海厂区地下停车场发现王志锋的车,当时王志锋在车上睡觉,我们就查看王志锋的车,发现其车上有冲压车间使用的镀锡黄铜料带。

7.证人苏某的证言:我是向生产车间开用料单的,就是车间每天要生产多少的产品,冲压车间调度员会向我下发任务单,我根据任务单上的用料数量开票向公司物流部要料,物料部会根据我开票的数量向车间发料,如果物料部发过来的原料车间没有用完的情况下,我会核对剩余的数量并打包后进行称重计数,并在电脑上进行登记,之后会有物流部的人将剩余原料拉走。杜庆洲的工作内容和我是一样的,杜庆洲出事后我接手了他的工作。王志锋是备件仓库保管员,就是车间的物品损坏会到王志锋的备件仓库拿相应的备件替换。邱绪臣是车间的生产班长,负责车间的生产,根据车间生产量下发任务单,领取原料。车间的原料数量和剩余数量都是有数的,不通过杜庆洲的核对有可能会被杜庆洲发现。

8.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在天海集团上班,职务是物流部冲压配送班长。车间只要是动工,我就需要每天给车间提供原材料,车间根据每天的生产要求,开票员按照每天的生产订单所用的原料数量开票,向我部门递交票据,我们按照票据原料数量将原料送到车间处。每一个生产单子车间完成后,有剩余原料的开票员会通知我们,我们部门的人会到车间和开票员一起对剩余的原料称重,计数后由我们员工将剩余原料拉走入库。每天早上8点上班后,杜庆洲到连接器本部冲压车间看看生产需要多少料,手填写一个看板卡,也就是领料单,填完之后上报物流部,物流部按照杜庆洲填写的卡,开铲车往杜庆洲所在的车间送料,车间的一个订单任务完成后,杜庆洲作为天海连接器本部冲压车间的派料员,填写一个退料单上报物流部,物流部工作人员再开着铲车将未使用完的原材料拉走到物流部的一个地磅上称重,杜庆洲必须到现场和物流部工作人员一块儿称重,称重后物流部的人将重量报给杜庆洲,杜庆洲将重量填写在退料单上,将退料单交给物流部保管员,然后物流部将未使用完的原材料归整在物流部仓库内,等待下一次生产时使用。按照公司规定,称重的时候杜庆洲必须在场,防止数据造假,互相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杜庆洲没有在称重跟前,物流部的工作人员将称重好的数量报给杜庆洲就行了,但是现在出事之后,公司规定冲压车间的派料员必须和物流部工作人员一块儿称重。

我们物流部仓库和冲压车间都在一个大厂房里面,没有具体的围栏和隔板将两个单位隔开,我和杜庆洲都是使用同一台电脑输入数据,都是在一块儿办公,只是不同人事关系,不是一个部门的。订单生产完毕未使用的原材料,由杜庆洲第二天到车间查看订单生产进度,统计补料和退料信息,如果有需要退料的,杜庆洲负责通知补料配送人员开着叉车到相应的车台进行退料,杜庆洲和配送人员一块儿到仓库地泵处称重,称重后配料人员将未使用完的原材料放到货架上,并告知杜庆洲货位号,由杜庆洲填写退料看板卡,杜庆洲将看板卡放到办公桌指定的抽屉里,第二天早上物流部的仓库微机操作员将数据输入电脑,并将单据保存,看板卡没有具体张数,看板卡上的编号也是杜庆洲车间开料人员填写,如果哪一页写错了,自己撕掉换一张填写就行了,看板卡原则上不能修改,如果杜庆洲私自修改、更换看板卡,没有人能发现。另外,杜庆洲和物流部人员一块儿称重完毕后,杜庆洲可能会少填写重量,物流部人员也不仔细看,邱绪臣和王志锋就会去偷这些原材料。

9.证人蔡某的证言:车间只要是动工,我们就需要每天给车间提供原材料,车间按照每天的生产要求,开票员按照每天的生产订单所用的原料数量开票,我们按照票据原料数量将原料送到车间处。每一个生产单子车间完成后,有剩余的原料开票员会通知我们,我们部门的人会到车间和开票员一起对剩余的原料称重,计数后由我们员工将剩余的原料拉走入库。偶尔会有个别物流部的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存在只有开票员在场称重的情况。

10.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情况说明材料。证明邱绪臣指认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连接器本部B栋冲压车间是其实施盗窃的现场位置;王志锋指认冲压车间备件库仓库为盗窃现场的情况。

11.营业执照、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明20171月至20222月期间,被告人邱绪臣在冲压车间任某冲班长职务,主要负责安排生产,跟踪急要件交付,每天现场分层审核情况,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生产现场问题等;被告人王志锋在冲压车间任备件库管理员,2020831日转岗为保管员,主要负责模具备件领取,图纸档案管理等;被告人杜庆洲任物料跟踪员,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订单开具看板卡领取原材料,通知物流部配送到对应的冲床生产,登记原材料的领退情况、物料分析表对应的订单产品缺陷状态及每月原材料盘存情况。

12.缴款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83536元,韩桂红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0万元,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XX机关扣押镀锡黄铜带四盘;XX机关扣押王志锋iphone手机一部、现代牌轿车一辆。

13.采购订单、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订单。证明20181月至20222月,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进购镀锡黄铜带的单价为每公斤47.39元至68.3(不含税)不等。

14.审计报告。证明四名被告人微信账户之间的资金来往情况。自201811日至2022212日,韩桂红向王志锋账户转入883536元。

15.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志锋、邱绪臣于2022213日在鹤壁市天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单位抓获后移交至鹤壁市XX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被告人杜庆洲于2022214日被扭送至该局;被告人韩桂红于2022214日主动到该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盗窃本单位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韩桂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构成盗窃罪。经查,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共同商议偷盗本单位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的镀锡黄铜带。邱绪臣利用其冲压车间班长可以开叉车的便利条件,驾驶叉车将冲压车间内用剩的黄铜带铲到监控拍摄不到的车间小仓库内,而后与王志锋在仓库将黄铜带打包成卷藏到衣服内带到地下车库王志锋的车上,由王志锋将黄铜带带出公司出售。为防盗窃被他人发现,杜庆洲作为该车间的物料跟踪员,利用其填写公司物料看板卡的职务便利,当王志锋将盗窃黄铜带称重的数量拍照发给杜庆洲后,杜庆洲在公司的料单上将账面抹平。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利用其所在公司岗位和担负的工作职责中管理或经手本公司镀锡黄铜带的便利条件,将公司财物盗出非法占为己有。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邱绪臣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志锋、杜庆洲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以职务侵占罪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在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地位和作用相当,且赃款平均分配,不宜区分主从犯。

因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无法精准确定涉案镀锡黄铜带数量及价值。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计算,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盗窃本单位镀锡黄铜带价值亦超过100万元(883536元÷40/公斤×47.39/公斤=1046769.28),显属职务侵占的数额巨大之情形。

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桂红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韩桂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桂红的辩护人关于韩桂红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绪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王志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杜庆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韩桂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邱绪臣、王志锋、杜庆洲退出违法所得883536元,韩桂红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发还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

六、XX机关扣押四盘镀锡黄铜带,发还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

七、XX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志锋iphone手机一部、现代牌轿车一辆,发还王志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慧

审判员朱晨曦

审判员宋晓琼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范金钊

书记员郭萍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