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5/31 0:00:00

侯亚臣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侯亚臣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02刑初301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亚臣。2016年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21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1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亚臣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5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宇奇、任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亚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7月至824日,被告人侯亚臣在京东快递沈阳新世界营业部(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45)担任快递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负责投送的绿色苹果13(内存256G)手机三部、绿色苹果13(内存512G)手机一部,绿色苹果13pro(内存256G)手机一部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3937.34元。

被告人侯亚臣于2022114日被抓获。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侯亚臣于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侯亚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能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流水,站点明细,电话查询记录及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侯亚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亚臣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侯亚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亚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亚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叶菁菁

人民陪审员刘伟华

人民陪审员刘秀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贺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