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7 0:00:00

林丽琼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丽琼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903刑初146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丽琼。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76日被益阳市某分局监视居住,20233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343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丽琼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3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丽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2月,被告人林丽琼担任益阳某学校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50余名学生学费、生活费202300元后,未按要求上交学校财务,而将该笔资金用于网络赌博,以致无力偿还。

202276日,被告人林丽琼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丽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汇款凭证、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证人邓某1、林某、伍某、李某1、欧某、颜某、戴某1、夏某、韩某、唐某、刘某1、朱某1、潘某、戴某2、谢某1、魏某、张某1、张某2、李某2、张某3、龚某1、彭某1、吴某、蒋某、曹某、杨某、龙某1、田某、黄某、陈某、龚某2、向某、朱某2、王某、李某3、张某4、邓某2、杜某、张某5、龙某2、童某、李某4、刘某2、严某、谢某2、李某5、彭某2、龚某3、张某6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丽琼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丽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丽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丽琼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丽琼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丽琼退赔被害学校人民币二十万二千三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芳

人民陪审员邓选民

人民陪审员符玉纯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鹏

书记员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