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琼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湘0903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丽琼。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7月6日被益阳市某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3月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3年4月3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丽琼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丽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被告人林丽琼担任益阳某学校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50余名学生学费、生活费202300元后,未按要求上交学校财务,而将该笔资金用于网络赌博,以致无力偿还。
2022年7月6日,被告人林丽琼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丽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汇款凭证、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证人邓某1、林某、伍某、李某1、欧某、颜某、戴某1、夏某、韩某、唐某、刘某1、朱某1、潘某、戴某2、谢某1、魏某、张某1、张某2、李某2、张某3、龚某1、彭某1、吴某、蒋某、曹某、杨某、龙某1、田某、黄某、陈某、龚某2、向某、朱某2、王某、李某3、张某4、邓某2、杜某、张某5、龙某2、童某、李某4、刘某2、严某、谢某2、李某5、彭某2、龚某3、张某6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丽琼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丽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丽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丽琼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丽琼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丽琼退赔被害学校人民币二十万二千三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芳
人民陪审员邓选民
人民陪审员符玉纯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鹏
书记员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