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世锋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陕102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世锋。2022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南检刑诉[202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世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篱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世锋及其辩护人杨文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世锋与被害人李某1原系夫妻,2022年8月5日经洛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马世锋在离婚后心生悔意,发现李某1将其微信与电话拉黑后,由怨生恨。为了达到与李某1复婚的目的,采取以点燃李某1家中物品进行威胁的手段,逼其答应复婚,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消息恐吓李某1。2022年10月31日14时许,马世锋来到洛南县石坡镇郝坪村岭前组李某1家,因家中无人,马世锋不顾村民阻挡,持木棍将房子窗户玻璃打烂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松树枝,扔进客厅引燃沙发;在村民救火之际,又将点燃的松树枝扔进卧室内,引燃炕上被褥,火被村民扑灭后,马世锋驾车离去。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马世锋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害人李某1家中被烧毁物品价值22823.8元。
被告人已对损坏物品进行了修复,李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马世锋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发后,马世锋在前往洛南县石坡派出所投案途中,接到出警民警的电话后在路边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世锋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世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在审理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世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洛南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1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现场勘查照片、关于认定毁坏财物价值情况说明,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郝某1、郝某2、马某某、郝某3、王某某、郝某4、李某2、郝某5的证言;洛南县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洛价认发(202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马世锋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锋因发泄情绪,采取点燃他人房内物品的手段,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马世锋在电话联系民警后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世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世锋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马世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世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建业
人民陪审员李彩兰
人民陪审员张英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熳煊
书记员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