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甘1225刑初33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2022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和县某某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5日被逮捕,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可佳,甘肃仇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九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朱可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马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何某拿起自家的一把铁锨朝被害人马某面部砍去,致使被害人马某面部受伤,经甘肃省西和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铁锨一把(木质手柄长135cm,铁刃长约30cm、宽约20cm);书证西和县某某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何某三面照、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收押凭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马某住院病历、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录像2段、接受证据清单、何某门诊病历、心理测评报告、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马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甘肃省西和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伤检)字[2022]09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甘肃天泰所[2022]精鉴字第261号何某精神状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反映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口角后,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系老年人,针对弱势人员犯罪,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积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铁锨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勤福
审判员王文义
人民陪审员杜舒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英英
书记员王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