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立俭、勾立检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0102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
被告人勾立俭。因涉嫌故意×××罪,于2022年6月1日被沈阳市×××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于2023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以沈和检刑诉(202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勾立检犯故意×××罪,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指派检察员郑露、李祈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勾立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1日15时30分许,在沈阳市和平区保利茉莉公馆天盛棋牌社门外,被告人勾立俭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厮打,被告人勾立俭使用膝盖撞击被害人张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眶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2年6月1日,被告人勾立俭主动到×××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件来院前,被告人勾立检已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勾立检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常表;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施某、李某、党某的证言;被告人勾立检在×××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立俭故意×××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勾立检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勾立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勾立检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勾立检犯故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孙昌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琳琳
书记员付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