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5/16 0:00:00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624刑初74

 

公诉机关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元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刑诉〔20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元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4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左佳子、检察官助理关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元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57日,被告人张元光与被害人宋某1离婚后二人仍共同居住在宽甸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家中。因宋某1与他人恋爱后欲搬离该住处,张元光心生不满。20231148时许,宋某1和姐姐宋某2、弟弟宋某3、弟媳胡某一同到夹皮沟五组家中收拾衣物时,张元光与宋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张元光持水果刀刺宋某1腰部一刀,造成宋某1受伤并于当日入院抢救的后果。2023119日,经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1肝破裂行手术修补,构成重伤二级;XXX,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元光到案后,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证人宋某2证言、被害人宋某1陈述、被告人张元光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元光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元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元光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元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如能在一审判决前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元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元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元光与被害人宋某1原系夫妻关系,199857日登记离婚,但二人至案发前一直共同居住于宽甸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家中。20231148时许,被害人宋某1与姐姐宋某2、弟弟宋某3、弟媳胡某一同到夹皮沟村五组家中收拾衣物时,因共同生活期间琐事与张元光发生口角,张元光持水果刀刺宋某1腰部一刀,造成宋某1受伤并于当日入院抢救的后果。2023119日,经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1肝破裂行手术修补,构成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元光到案后,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元光与被害人宋某1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宋某1明确表示对张元光的行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元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离婚证复印件、病志材料、药费收据、出院诊断书、出院通知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谅解书、欠据、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决定书、基本信息;证人胡某、宋某3、宋某2的证言;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丹中司法鉴定所[2023]临鉴字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元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元光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处、轻伤一处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元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元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对被告人张元光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及取得被害人谅解,但系持凶器作案的情节综合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元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124日起至2026113日止<已扣除先前因本案行政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娜

人民陪审员姚玉华

人民陪审员许丽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