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5/17 0:00:00

杨粉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粉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0524刑初98

 

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

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人李某甲之女儿。

被告人杨某某。

指定辩护人赵延红,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阳检刑诉〔20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8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122日合并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艳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讼代理人李某乙、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延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423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合阳县XX街道XX村村民李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拉扯、厮打,被围观群众劝开。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之母)向被告人杨某某道歉并劝解未果,李某乙和杨某某再次发生拉扯、厮打,李某甲从中拖架,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乙互殴时,伤至被害人李某甲口部,致被害人李某甲牙齿受伤。经鉴定,李某甲此次损伤致牙齿左下12缺失,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杨某某赔偿李某甲的医疗费13798.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对第一次打架没有异议。第二次她和李某乙发生打架时,她面朝西,李某乙面朝东,李某甲在她们二人中间的南边站着,可能是她和李某乙在互打时谁不小心碰到了李某甲的嘴上,至于谁碰到的她不能确定。如果她打了李某甲的话手上会有血,但是她手上一直没有血,反而她的衣服上有李某乙的血手印;她一直都说她和李某乙都有可能误伤李某甲,但笔录中出现她说把李某甲误伤的话她不知道,侦查人员没有让她看笔录,只是签了名。几名证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

辩护人认为,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看,杨某某和李某乙二次打架时,被害人李某甲所站位置未查明;李某甲受伤到底是李某乙所致还是杨某某所致不能确定;事发后民警在派出所对杨某某和李某乙手部拍照,杨某某手上没有血迹,衣服上有被抓的血手印,李某乙手上有血迹,说明打伤李某甲的人是李某乙。2、造成李某甲的受伤其亲属李某乙负有重大过错。综上不应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有罪。

经审理查明,2020423日是合阳县XX街道集会日。当日10时许,李某乙与其母亲被害人李某甲、父亲李某丙,用轮椅推着李某丙的姑姑(高龄老人)XX街道XX庙会,与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人杨某某相遇,因赶集群众较多,李某乙等人推的轮椅阻挡了杨某某的去路,被告人杨某某便鸣笛提示避让。李某乙嫌鸣笛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李某乙手伸进驾驶室扇了被告人杨某某一耳光,被告人杨某某下车就与李某乙厮打、拉扯,后被围观群众劝开,李某乙暂时离开现场。被害人李某甲走到被告人杨某某跟前,代替女儿李某乙向杨某某道歉,被告人杨某某不接受要求李某乙亲自向其道歉。此时李某乙再次来到被告人杨某某跟前,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拉扯在一起厮打,被害人李某甲站在二人中间拖架,被告人杨某某挥拳打李某乙时,拳头打至被害人李某甲嘴部,致被害人李某甲牙齿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此次损伤致牙齿左下12缺失,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甲在合阳县医院就医产生医疗费2878.26元;在合阳县XX街道雷丹口腔诊所、合阳县夏长发口腔诊所拔牙、修复牙齿产生诊疗费6000元。庭审期间,李某甲放弃追究负有共同赔偿责任人李某乙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2042310时许,合阳县金水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合阳县城关镇XX街道有3人打架,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20211020日立案侦查,202111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照片、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系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2042310时许,她开车送女儿去合阳县城经过XX街道,当天街道集会人很多。她是由东向西行使,走到东街时路边有个坐轮椅的人把路挡住,李某乙嫌她按喇叭和她发生口角,后李某乙走到车窗跟前伸手在她脸上打了一个耳光,她就下车走到李某乙跟前互相拉扯厮打,她女儿从车上下来抓住李某乙的头发,后被旁边的人拉开,李某乙就朝西边走了。李某乙的母亲李某甲在旁边劝说不要打了,还给她道歉。她说李某甲是老年人不跟其说,让李某乙过来给她道歉。这时李某乙又走到她跟前,她们互骂对方、再次拉扯,李某甲站在她们中间劝架,李某乙的父亲在她背后打了她头部两拳,还抓住她的左手往后拉,她女儿上前把李某乙的父亲拉开。李某乙突然从背后在她女儿屁股上踢了两脚。她就又拉住李某乙,和李某乙拉扯厮打,当时李某乙用右手抓的她左手,用左手朝她乱抡,她用右手朝李某乙乱抡,她是面向西,李某乙是面向东,李某甲是面朝北站在她们中间,她和李某乙用手乱打对方的时候,她不小心有一下拳头碰到李某甲的嘴上,李某甲嘴当时就流血,她们就停手。李某甲就报警了,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她的脖子被李某乙抓伤,左手无名指被李某乙的父亲拉伤。

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对第一次打架没有异议。第二次打架她和李某乙只是撕拉,没有大打出手,在互相乱打对方时可能不小心碰到了李某甲的嘴上,至于谁碰到的她不确定。如果她打了李某甲的话手上会有血,但是她手一直没有血,而她的衣服上有李某乙的血手印;她一直都说她和李某乙都有可能误伤李某甲,但笔录中出现她说把李某甲误伤的话她不知道,侦查人员没有让她看笔录,只是签了名。证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

4、被害人李某甲原始陈述与审查起诉阶段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证明的事发起因、第一次李某乙和杨某某发生互骂拉扯厮打与杨某某的供述内容一致。第一次打完后,她给杨某某道歉,杨某某不同意让李某乙给她道歉,她就让旁边围观的人把李某乙叫到跟前准备让李某乙给杨某某道歉,李某乙还没开口,杨某某就抓着李某乙的头发要打,她就赶紧到两人中间拖架,紧接着杨某某的拳头就打到她的牙上了,她的嘴里就出血了,血还溅到杨某某的白色衣服上,地上也滴了不少血,打架就停止,她女儿李某乙就报警了。事后,她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她被打的两个牙有松动,建议拔牙重新补。

5、证人李某乙证明,她和家人到XX街道赶集,是从西到东走的,她和她妈李某甲到路边摊看东西,把轮椅放在路边,当时路对面还放有一辆轮椅,看了一会她听到有人一直按喇叭,就看到一辆车由东向西过来停着,她过去挪轮椅就对车上的杨某某说,轮椅跟前没人,不停给谁按喇叭呢。杨某某就骂她,她也骂杨某某,互骂了几句,杨某某就要下车,她爸李某丙和她妈李某甲就到跟前阻止杨某某下车,但是没拦住,杨某某和其女儿下车直接把她打倒在路边摊子上,杨某某的女儿用手抓着她的头发,杨某某抓着她的胳膊拧,她一直没有还上手,后她爸妈和路人拉开她们。拉开后,她就到一边去了,她妈李某甲和杨某某谈,过了一会她就过去看情况,发现杨某某拉着她妈说让她过去道歉。她就到跟前,杨某某和其女儿又扑到跟前要打她,她妈挡着不让打,杨某某的女儿抓住她的头发,她妈被杨某某推到路中间,她看见杨某某抡着拳头要打人,但是没看到打到哪了,之后她就看到杨某某衣服上有血,路人就把她们拉开。她妈的嘴上都是血,她才知道她妈被杨某某打伤,她就打电话报警。

审查起诉阶段证明,她和杨某某发生打架,是因为杨某某先骂她,她才到车跟前打了杨某某一耳光。第二次打架,她面朝东,杨某某面朝西,李某甲在她的北面,站在她和杨某某之间。还证明案发当时到派出所杨某某说手疼的,她说用拳头把李某甲的牙打断了能不疼,杨某某也承认把李某甲打了,等到医院看病后,杨某某就不承认打了李某甲。

6、证人李某丙证明,杨某某按车喇叭后,她女儿就对杨某某说:“你没看见这里有轮椅,你按喇叭顶啥用。”他就赶紧推着轮椅往路边靠,等他回过头来就看见他女儿李某乙站在司机车门旁边在杨某某脸上打了一下,杨某某就下车和李某乙拉扯,杨某某的女儿下车拉扯李某乙的头发,杨某某和李某乙互相抓扯衣服、头发、用拳头打、扇耳光打对方,他和妻子就赶紧上前拉架。拉开后,他就把女儿李某乙推到了西边。他妻子李某甲就劝说杨某某,并给杨某某道歉,杨某某要让李某乙过来给其道歉。李某乙又过来和杨某某再次互骂拉扯厮打。他妻子李某甲又拉架,他想起来4岁的孙女和姑姑还在路边,就过去看孙女和姑姑,边走边回头看,看见他妻子李某甲嘴上流血了。他就赶紧拿出手机报警,李某乙和杨某某当时也都停手了。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

7、证人罗某某证明,她妈杨某某下车和李某乙拉扯厮打,她就下车到跟前问为啥打她妈。旁边劝架的路人以为她也要打架就把她拉住。她让路人赶紧把她妈和李某乙拉开。后她又走到跟前,把李某乙的头发拽了一下,不知道谁又把她拉开,李某乙也想拽她的头发但没拽到。李某乙和她妈被路人拉开,李某乙的母亲李某甲就劝说她母亲不要打了,她妈说这是年轻人的事,老年人不要掺和,她说让李某乙过来说话。李某乙就再次过来和她妈争吵、推搡、拉扯纠缠在一起,李某甲上前劝架,但是拉不开两人。李某乙的父亲上前在她妈的头上、背后打了几拳,她就上前把李某乙的父亲拉到一边讲理不让打她妈。李某乙以为她在打李某乙的父亲,就在她屁股上踢了两脚。但她没理,继续跟李某乙的父亲讲道理。等她再回头,发现李某甲的嘴上流血了。她妈脖子上有抓痕,左手无名指肿了不能伸直。

8、证人康某某证明,2020423XX街道集会,他在平政东街路北摆地摊,街道上人很多,他的地摊前面有个老人车,路对面的地摊前也有个轮椅车坐着老人,从东边来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因为人多,司机杨某某就按了一下喇叭。李某乙嫌杨某某按喇叭两人就争吵了两句,李某乙就走到小轿车的司机一侧伸手打了杨某某一个耳光。杨某某就下车和李某乙拉扯、厮打,互相抓对方的衣服和头发,杨某某的女儿从小轿车后座下来拉扯李某乙的头发,李某乙的父母过来把李某乙和杨某某劝开,李某乙向西走了,李某乙的母亲就给杨某某说什么,因为当时他们处于路南,他在路北摆摊,所以没听清楚。过了一会,李某乙又返回和杨某某说了几句话,再次厮打在一起,李某乙的母亲在二人中间抓着二人的胳膊往开分,李某乙的父亲走到杨某某后面,用拳头在杨某某背后的上半身打了两、三拳。杨某某的女儿就上前把李某乙的父亲拉到一边不让打杨某某。这时李某乙的母亲把杨某某和李某乙拉开,李某乙过去从后面在杨某某的女儿身上踢了两脚。李某乙的母亲转过身时他看见其嘴部流血了。过了一会,民警来把几人带走了。具体谁打的李某乙的母亲他没看清楚,但肯定是误伤。他当时位于路北,打架位置在路南,李某乙母亲背对着他。

9、证人李某丁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内容一致。证明,202042310时许,他到XX街道赶集买菜,他在面粉厂附近看见李某乙的母亲李某甲面向西南站在杨某某的北边,拉着杨某某的胳膊,杨某某面向西北,他听见李某甲给杨某某说:“我老婆子给你回话还不行吗?”杨某某说“不行。”杨某某就要向西走,李某乙快步从西边走过来到杨某某跟前,杨某某左手一把抓住李某乙的头发,用右手轮拳打李某乙,李某乙也用手在杨某某身上乱打,李某甲站在二人中间拖架,杨某某打李某乙时一拳打在李某甲的嘴部,李某甲的嘴就流血了,街道的人就把杨某某和李某甲脱开,他就离开买菜回家了。

10、证人王某某证明,2020423日,老家XX街道过会。街上人很多,路两边都是摆摊的,在面粉厂附近的路中停着一辆车,围着一群人,他就到跟前,看见杨某某和李某乙纠缠在一起,李某甲在二人旁边站着劝架。杨某某抓住李某乙的头发,李某乙抓住杨某某两个胳膊,接着李某乙用手抓杨某某的头发,杨某某就挥拳打李某乙,李某甲在二人中间劝架,杨某某用拳头打在了李某甲的嘴巴偏左位置,李某甲嘴部当时就流血了,血都溅在杨某某穿的白色衣服上。他也上前劝架,让先把人带去看病。杨某某和李某乙就停手了。路是东西走向,两边都有摆摊的,打架的位置在路南的一个摊位前,杨某某在东边面朝西,李某乙在西边面朝东,李某甲在二人中间面朝南。

11、证人郑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内容一致。证明,202042311时许,他开车拉着家人到XX街道上古会,他看见在原乡政府东边十几米远一圈人围着一辆白色轿车闹事,他也没有到跟前去,在距离十几米远看。他看见杨某某和李某乙互相撕扯头发、用拳打对方,杨某某面向西边,李某乙面向东边,李某甲站在二人中间偏北边拖架,他看见穿白上衣的杨某某打李某乙时一拳打在李某甲嘴上,现场还有几人也在拖架。

12、证人范某某证明,XX街道XX村辖区,安装了两个监控,平政卫生院门口有一个,摄像头面向平政煤矿方向,没有对着XX街道自东向西方向;另一个在兴龙面粉厂门口,摄像头面向XX街道自东向西方向,但从2017年左右线路损毁。后金水派出所来人询问街道监控情况,故没有可调取的画面。到街道上门店询问了,没有人安装监控。

13、证人肖某某证明,杨某某和李某乙因杨某某按喇叭发生争吵,李某乙扇了杨某某一耳光,杨某某下车就与李某乙发生打架。后因周围群众多,她被遮挡没有看见二人具体是如何打的。打完架杨某某说其的项链不见了。

14、证人梁某某在办案民警询问时证明,李某乙因杨某某在街道按车喇叭,在杨某某脸上扇了两下,后二人就发生争吵,杨某某在李某乙脸上也扇了两下,李某乙的母亲李某甲劝开二人。后李某乙又跑到杨某某跟前,二人厮打在一起,李某甲劝架,李某甲面对着杨某某,三人拉扯在一起,当时街上人很多,现场很乱,具体的打架行为他没看清,后来几个人把双方拉开。他当时站在李某甲后面四、五米处。现场杨某某的脖子处有抓痕,李某甲牙齿掉了。

当庭证明,办案民警给他作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对着。开始打的时候他没有去,后他看见是矿上的工人杨某某,才到跟前,杨某某和李某乙打架时李某乙的父亲在杨某某背部打了两拳,他没看到杨某某打人。当时杨某某是面向他,李某乙和杨某某面对面,李某甲在杨某某的左手边,他没有看到李某甲受伤。

1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合阳县XX街道。杨某某辨认打架现场;杨某某的女儿罗某某辨认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李某乙、杨某某互相辨认。

16、诊断证明书证明,2020423日李某甲在合阳县医院口腔门诊科就诊,被诊断,1313214冠折伴松动。24142楔缺。335残根。医生建议:择期行全口龈上洁治术,15根管治疗,桩核冠修复,3132去除牙冠折裂部分,再根据压根松动情况再进一步制定治疗方案,4142充填术。2020425日至428日在合阳县医院神经胸外科住院,被诊断,外伤性头疼,其余同423日在口腔科诊断结论一致。

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李某甲此次损伤致牙齿左下12缺失,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20423日杨某某在合阳县XX街道因驾车鸣笛与李某乙发生争执、互殴,20201228日合阳县XX局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李某乙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19、民事部分证据:医疗费票据9张证明,案发后,李某甲在合阳县医院就医产生医疗费2878.26元;雷丹口腔诊所二维码收款单2张、夏长发口腔诊所微信转账2张、雷丹证言、李某甲谈话笔录证明,案发后,李某甲拔牙、修复牙齿产生诊疗费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经查,本案证人都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者,其作证均是在清楚证人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作证,且其证言内容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和李某乙在发生厮打期间,杨某某致伤在中间拖架的被告人李某甲嘴部、牙齿。故对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部分予以采信、对指控事实予以支持、对杨某某提出证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证言均不能采信的辩解理由不应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赔偿对被害人李某甲造成的物质经济损失,对李某甲主张的医疗费、诊疗费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考虑证人李某乙对被害人李某甲的致伤也有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杨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辩护人所持的相同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被害人李某甲被致伤产生医疗费2878.26元,拔牙、修复牙齿诊疗费6000元,共计8878.26元。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6214.78元,剩余部分2663.48元李某甲放弃赔偿。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党培江

人民陪审员张天民

人民陪审员刘新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