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5/18 0:00:00

焦某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焦某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881刑初245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聪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11日被神木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3日被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九卫,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木检刑诉(202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聪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4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检察员助理温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聪明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九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12312330分许,乔某某请郝某某、焦聪明、王某某、王某、崔某、刘某在河畔路“某某”饭店吃饭,饭后七人来到河畔“某某音乐烤吧”地下006包间唱歌,期间除崔某外六人共喝了三瓶多白酒。202311020分许,王某某与被告人焦聪明两人在楼梯口发生争执,王某过去劝说。后焦聪明与王某发生拉扯,郝某某见状过去劝说,四人在楼梯间拉扯时滚落至地下室。后郝某某与焦聪明厮打被众人拉开,郝某某回到包间,焦聪明到饭店楼上后厨拿走桌上放着的炸鸡翅用的手把肉刀(刀刃长约8cm,刀柄长约9cm)返回包间,焦聪明用刀捅在郝某某右侧腹部,乔某某将焦聪明拉出包间。众人随后离开饭店,郝某某被送往神木市医院急诊科治疗。

202311日,郝某某经神木市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腹部损伤;2.创伤性肝破裂;3.XXX4.右侧前臂皮肤挫裂伤。202316日,经陕西省神木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创伤性肝破裂符合重伤二级,右上腹部及右侧前臂损伤均符合轻微伤。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物证手把肉刀一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崔某、刘某、乔某某、米某某、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焦聪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聪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焦聪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没有异议,庭审中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取得谅解,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认罪认罚,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1231日晚,被告人焦聪明与被害人郝某某及王某、王某某等人在神木市河畔路上段吃饭喝酒后来到“某某音乐烤吧”地下室006包间唱歌。202311010分许,被告人焦聪明与王某某在楼梯口发生口角,王某见状过去劝说。后焦聪明与王某在地下室和一楼拐角的楼梯平台处发生拉扯,郝某某过去后,四人发生拉扯,过程中一同滚落到地下室。王某某和焦聪明站起来后都被郝某某推倒在地,后郝某某与焦聪明厮打在一起,最后郝某某将焦聪明制服压倒在地。二人被拉开后,被告人焦聪明从饭店一楼的后厨拿到一手把肉刀(刀刃长约8cm,刀柄长约9cm)来到包间捅了郝某某一刀,后被告人被乔某某拉出包某某。随即,乔某某报警,王某将郝某某送至神木市医院急诊科治疗,经诊断为:1.开放性腹部损伤;2.创伤性肝破裂;3.失血性休克;4.右侧前臂皮肤挫裂伤。某某民警赶到后在神木市河畔路“梁军夜杂碎店”将被告人焦聪明抓获。

经陕西省神木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创伤性肝破裂符合重伤二级,右上腹部及右侧前臂损伤均符合轻微伤。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自愿与被害人郝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元。被害人郝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焦聪明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手把肉刀一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崔某、刘某、乔某某、米某某、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焦聪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陕西省神木市某某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聪明与被害人在聚会过程中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焦聪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聪明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取得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时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决定对辩护人所持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聪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塬远

审判员杜鹏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温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