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大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3)鄂2802刑初86号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
被告人万大才。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27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因犯诈骗罪,2021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2022年11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X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X执行。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成伟,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利检刑诉[20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大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其进行了合并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克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被告人万大才及其辩护人罗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万大才与被害人刘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并长期同居生活。2022年11月11日23时许,万大才与刘某1在位于利川市××栋××室××室床上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万大才将刘某1左面部咬伤,并撕扯刘某1嘴部。刘某1咬了万大才右手手指一口后趁机跑到屋外呼救,发现自己没穿衣服后返回家中客厅,万大才用拳头击打刘某1嘴唇部位,导致刘某1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刘某1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万大才于2022年11月13日在柏杨坝集镇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大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万大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诉称,原告人与被告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11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与原告人因琐事在卧室床上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将原告人左面部及嘴部咬伤,原告人在逃跑过程中又被被告人用拳头击打嘴唇部位,导致原告人两颗牙齿脱落的损害后果,被告人便逃离案发现场。后原告人自行前往利川市人民医院治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现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万大才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万大才立即赔偿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20965.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544元、护理费544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4153.87元。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再主张鉴定费1500元和护理费544元。
被告人万大才提出起诉指控其故意打被害人不属实,是二人在拉扯中打的一拳,其不是故意的,当时也不清楚是否打到被害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项目和及金额无异议,但其现在没有钱,无法赔偿,提出如果被害人当庭对其谅解,愿意马上赔偿。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万大才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与被害人互相拉扯,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不受到其他伤害,难免会动手击打拉扯自己的人;被告人在被公安机X抓获后没有私自离开,没有造成司法机关的扩大性投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大才与被害人刘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并长期同居生活。2022年11月11日23时许,万大才与刘某1在位于利川市××栋××室××室床上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万大才将刘某1左面部咬伤,并撕扯刘某1嘴部。刘某1咬了万大才右手手指一口后趁机跑到屋外呼救,发现自己没穿衣服后返回家中客厅,万大才用拳头击打刘某1嘴唇部位,导致刘某1两颗牙齿脱落。经湖北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1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刘某1受伤后,到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其伤情经诊断为:41创伤性牙脱位、42创伤性牙脱位、上下唇挫伤、11牙体缺损并牙震荡、21.31.32牙震荡、左面部咬裂伤、右足中趾软组织损伤、小阴唇划伤。其出院医嘱为:“定期观察随访11、21、31、32,如出现松动剂疼痛应及时复诊,3月后复诊行41、42缺牙永久性修复”。刘某1受伤后共计花费医疗费20965.87元,住院期间未请专人护理。刘某1当庭陈述其从事美容业人员。
在审理中,本院主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果。
另查明,被告人万大才在公安机X侦查期间并未供述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1嘴唇部位。其案发后,用手机百度搜索“在家把女人的牙齿打掉了可以说是她自己撞的吗?”等内容。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公诉机关对其讯问时承认自己用拳头将被害人的牙齿打掉了,并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也不清楚是否打到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撤回了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手机百度搜索记录截图、利川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刘某2、万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22]临鉴字第7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电)字[2022]102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万大才的供述和辩解及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利川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法医鉴定费发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万大才提出的其没有伤害的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万大才与被害人系同居生活的男女朋友,因琐事发生抓扯后,并相互有肢体冲突,在被害人刘某1跑出房屋呼救后返回家中客厅时,被告人万大才未能理智冷静处理好二人冲突,更是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嘴唇部位,致使被害人牙齿脱落,其对自身的击打力度能把控,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有放任的故意,该行为已实际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事后更是为了逃避责任,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万大才对自己行为的明知及故意。故对被告人万大才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大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大才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否认故意伤害的事实,其不构成坦白,其认罪认罚不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撤回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万大才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万大才虽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其否认故意伤害的事实,也未对被害人赔偿,并未真正悔罪,不予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大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大才认罪态度较好、系为了保护自身不受到其他伤害而击打拉扯自己的人以及没有造成司法机关的扩大性投入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万大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刘某1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为20965.87元;其主张参照202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年平均收入49572元计算4天的误工费为544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当庭自愿撤回主张的鉴定费和护理费,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其损失共计人民币22109.87元,其当庭主张的金额23009.87元系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大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2109.87元,由被告人万大才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赔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龚秀娟
人民陪审员刘洪香
人民陪审员田应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卿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