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0404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2005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23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维,系辽宁航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刑诉[202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广胜、陈某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周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伟于2022年12月28日18时许,饮酒后回到自己暂时借住的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汪良村二组118号暨被害人王某的家中,因王某曾批评陈伟的两个孩子玩其手机,陈伟心生不满,遂先后持菜刀、砍柴刀向王某的头部、手部、臂部砍击,致其受伤。后带领孩子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报警并到医院救治。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伟于2023年1月15日被相关人员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菜刀、砍柴刀等物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陈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量刑方面辩称:被告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伟于2022年12月28日18时许,饮酒后回到自己暂时借住的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汪良村二组118号暨被害人王某的家中,因王某曾批评陈伟的两个孩子玩其手机,陈伟心生不满,遂先后持菜刀、砍柴刀向王某的头部、手部、臂部砍击,致其受伤。后带领孩子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报警并到医院救治。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伟于2023年1月15日被相关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到受、立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卷;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23]临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表、户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陈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持凶器伤人,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伟有多次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砍柴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冮佳
人民陪审员金蔚
人民陪审员李立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海龙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相关刑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