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5/24 0:00:00

房广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房广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603刑初231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广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614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11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XX罪于202313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淮北市XX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龙,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广平犯X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4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425日、5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阳阳、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广平及其辩护人刘永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132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鑫尚浴池,被告人房广平洗浴后偷偷进入女浴室内,待被害人孙某某进入浴池洗澡时,房广平上前抱住孙某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孙某某反抗、呼救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及前科法律文书,到案经、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鉴定意见,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房广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广平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房广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房广平是否构成XX罪有待商榷,即使构成,被告人房广平系未遂、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广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XX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房广平在实施XX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房广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房广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房广平系未遂、庭审时自愿认罪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房广平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广平犯XX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13日起至20257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余庆

审判员李兴召

人民陪审员周曙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