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21 0:00:00

陈曦与北京英博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05民初71556号

原告:陈曦,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英博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9号楼2层(02)2-1内2-208、208A、208B。

法定代表人:栾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苓芝,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曦(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英博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达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曦、英博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苓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英博达公司退还培训费2138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5日陈曦向英博达公司续费购买了英语培训服务,K2阶段课程,合计2138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陈曦K2阶段课程一节课未上,截至2022年8月仍未复课。按照合同约定,陈曦可随时退学,但期间多次申请退款,负责人均拒绝退款。故陈曦诉至法院。

英博达公司辩称,2019年8月25日,双方签订《芝麻街英语培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K2039课程180课时,共计21380元。2020年12月23日,该课程转入K2041课程180课时,截至2023年4月26日,已使用课时16.5课时(等值1959.83元)。合同涉及课程因疫情及政策调控无法恢复,系政策管控及新冠疫情导致,英博达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并已为培训课程的开设实际付出了成本,退费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公司经营成本等因素扣减部分费用,符合疫情案件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学员所在班级课时未过半需扣除剩余部分的15%作为违约金。另,陈曦于英博达公司领取乐高教具一份,因此,退费应当扣减价值209元的教具费用。陈曦使用POS刷卡方式交费,英博达公司为其刷卡缴纳了1%的手续费,该金额退费时也应该扣除。综上,认定退费金额时,总计应有5295.66元应予以扣除。综上,请法庭切实考虑英博达公司确无过错及实际经营情况,部分豁免英博达公司的退赔义务,依据公平原则驳回陈曦的部分诉讼请求,损失由双方共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陈曦向英博达公司购买英语培训课程180课时,缴纳培训费用共计21380元,已消耗16.5课时,剩余163.5课时。因疫情原因及国家双减政策调控,英博达公司已无法恢复课程。双方未能就退费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费,但就退费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陈曦认可收到乐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陈曦与英博达公司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因疫情和政策原因,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英博达公司不能按照约定向陈曦提供教育培训的合同义务,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因英博达公司已经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英博达公司应向陈曦退还未消耗课时的课时费用,故本院对陈曦要求英博达公司退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解除合同非陈曦一方违约所致,故英博达公司要求扣除15%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陈曦购买课程、消费课程、并考虑英博达公司经营成本等因素,酌定英博达公司返还19211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英博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陈曦培训费19211元;

驳回原告陈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5元,由原告陈曦负担54.5元,被告北京英博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80元(由于原告陈曦已预交,被告北京英博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曦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午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