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甘2926刑初7号
公诉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指定辩护人马世清,系甘肃世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乡县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检察院检察长马玉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世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乡县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东乡县锁南镇西部市场门口一五金店,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五金店门口后进入该店,随即发现电动三轮车正往南方向顺坡溜车,王某某追赶无果,电动车撞翻马某某某木、马某。马某某某木经抢救无效在家中去世。
支持起诉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马某培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客观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量刑答辩中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和取得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东乡县锁南镇西部市场门口一五金店,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五金店门口后进入该店,随即发现电动三轮车正往南方向顺坡溜车,王某某追赶无果,电动车撞翻马某某某木、马某。马某某某木经抢救无效在家中去世。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宽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和取得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唐占武
人民陪审员马占强
人民陪审员马秀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