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峰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0681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峰。2004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龙口市XX局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6月12日因XXXX被龙口市XX局行政拘留五日。2022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XX局蓬莱XX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龙口市XX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贞民,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峰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峰及其辩护人王贞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1月12日,被告人栾某峰发现被害人宋某在栾某峰的情人王某床上躺着,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愤然将王某联系方式拉黑并提出分手。2022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栾某峰从他人处得知王某炕上躺着一男子后内心愤恨欲找王某理论,遂驱车从家中前往龙口市XXX镇XX村王某家,栾某峰到达后下车敲击街门,因多次敲门和拨打王某电话均无人回应,栾某峰怀疑宋某在王某的家中,遂携带匕首翻窗而入。被告人栾某峰进入王某家中后在卧室见到被害人宋某,栾某峰此时情绪激动产生杀死宋某和王某后同归于尽的想法,在卧室内与宋某和王某发生厮打,厮打期间从衣兜中拿出匕首向宋某捅刺,致宋某左胸部中刀受伤。被告人栾某峰见被害人宋某中刀后将宋某拖拽双腿至门外大街,后驾驶车辆将宋某送医,宋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栾某峰在送被害人宋某就医途中拨打报X电话并在医院等待XX机关处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某峰持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栾某峰予以惩处。
被告人栾某峰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自愿认罪认罚,但辩解其持刀是为了防身和出气,但没想捅死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从轻处罚;3.被害人存在过错;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2日,被告人栾某峰发现被害人宋某在其情人王某床上躺着,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愤然将王某联系方式拉黑并提出分手。2022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栾某峰从他人处得知王某炕上曾躺过一男子后,其怀疑是宋某,内心愤恨欲找王某理论,遂驱车从家中前往龙口市XXX镇XX村王某家,栾某峰到达后下车敲门,因多次敲门和拨打王某电话均无人回应,栾某峰怀疑宋某此时正在王某的家中,遂携带刀具翻窗而入。被告人栾某峰进入王某家中在卧室发现被害人宋某后情绪激动,产生杀死宋某和王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其在卧室内与宋某和王某发生厮打,厮打期间其从兜里掏出刀具打开刀刃向宋某捅刺,致宋某左胸部中刀受伤。被告人栾某峰见被害人宋某中刀后拖拽宋某双腿至门外大街,后驾车将宋某送医,宋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栾某峰在送被害人宋某就医途中拨打报X电话并在医院等待XX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龙口市XX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XX机关接报案并立案侦查情况。
(2)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烟台市XX局将本案指定烟台市XX局蓬莱XX管辖,后烟台市XX局将本案指定龙口市XX局管辖。
(3)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证实,2022年11月25日,烟台市XX局蓬莱XX对被告人栾某峰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4)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2022年11月23日23时33分许,杜某报X称有人躺在路上,当日23时55分许,民X接110指令:栾某峰报X称将人打伤,现在龙矿中心医院,民X在医院将栾某峰带走调查;2022年12月7日被告人栾某峰被刑事拘留,2022年12月19日被逮捕。
(5)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实,XX机关扣押被告人栾某峰手机1部、单刃折叠刀1把及刀具的具体情况。
(6)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栾某峰于案发后拨打报X电话、拨打王某电话情况。
(7)车辆行驶轨迹照片证实,被告人栾某峰案发前后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8)王某伤情照片证实,王某头面部受伤情况。
(9)烟台市XX局接处X综合单、信息截屏证实,被告人栾某峰于案发后拨打报X电话,称其因感情纠纷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对方致伤。
(10)龙矿中心医院急救车派车单、病历证实,案发后该医院救护车出诊情况,伤者“院前死亡”。
(11)谅解书、汇款单据证实,被告人栾某峰亲属赔偿被害人宋某近亲属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违法记录情况。
(13)中国XXX龙口市XXX镇姚家村支部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栾某峰系该支部XX。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栾某峰个人信息情况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勘验、提取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XX机关在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具体情况及案发现场方位、室内布局、被告人栾某峰案发当日驾驶车辆的情况。
(2)提取笔录、照片证实,XX机关提取被告人栾某峰作案刀具情况。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栾某峰辨认出其持刀捅刺的人系被害人宋某;被告人栾某峰辨认出其作案地点为龙口市XXX镇XX村XXX饺子馆内。
4.视听资料
(1)天网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日23时17分许,王某从XXX饺子馆走出,随后被告人栾某峰拖拽被害人宋某的双腿出来,王某上前查看,栾某峰追打王某并将手机摔到地上,王某躲避后又上前,栾某峰再次追打王某将王某打倒在地,栾某峰打开车门及后备箱欲将宋某抱上车,路过一车辆停下查看后离开,栾某峰将宋某抱上车后,驾车离开。
(2)接X录音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栾某峰拨打报X电话称其因为女人的事情捅伤人了,正在将伤者送往龙矿中心医院。
5.鉴定意见
(1)龙口市XX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死者宋某系遭受单刃锐器(如匕首等)刺切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XXX死亡。
(2)烟台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证实,经鉴定:1.送检的刀刃部、沙发坐垫剪片、西屋地面血棉签拭子、进间屋地面血棉签拭子、门头北侧地面血棉签拭子、车内左后门板棉签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2.送检的刀刃部、沙发坐垫剪片、西屋地面血棉签拭子、进间屋地面血棉签拭子、门头北侧地面血棉签拭子、车内左后门板棉签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血DNA,与宋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52×1029。3.送检的刀柄部的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栾某峰、宋某的DNA分型。
(3)龙口市XX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栾某峰的检测样本甲基苯丙胺(冰毒)呈阴性。
6.证人证言
(1)王某证实,其和栾某峰都有家庭,二人认识后,栾某峰对其帮助很大遂产生感情,并保持男女关系。2021年其离婚。2022年10月,其和宋某认识开始接触。2022年10月底,宋某在其家中称腰不舒服,其让宋某到炕上热一热,栾某峰过来看到宋某就不高兴,并以此为由向其提出分手,将其手机号、微信拉黑。2022年11月23日晚,宋某到其家吃饭,饭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其听到有人敲门,其查看发现栾某峰的车停在外面,在院子南门口处其碰到栾某峰,栾某峰很生气往卧室走,当时宋某穿着秋裤、背心坐在卧室门后的沙发上,栾某峰右手拽着宋某,其上前制止,栾某峰用拳头打其头部。宋某对栾某峰说不要打女人,栾某峰继续打其,将其打倒在炕边。等其苏醒,栾某峰说宋某不行了,其看到宋某上半身有血,其拿手机跑到外面报X,并拔了栾某峰的车钥匙。其随后给栾某峰母亲打电话,称栾某峰把人打了,让她赶快过来。其看到栾某峰把宋某拽着腿拖出来,宋某胸前有血,其上前询问,栾某峰抢过其电话摔在地上,并殴打其,其逃跑。后其返回,栾某峰称要送宋某去医院向其索要车钥匙,其给了钥匙。栾某峰又打其,其又逃跑。其碰到栾某峰的父亲来了,其和栾某峰父亲一起返回,现场已经没有人了。其不想追究栾某峰的责任,不同意做伤情鉴定。
(2)杜某证实,2022年11月23日23时30分许,其和何某开车回龙口市XXX镇XX村出租房拿工作证,路过XXX饺子馆,看到一个女的站在一辆黑色轿车旁边向其招手,一个男的在车尾蹲着,其开车走了。回来再次路过此地,停车查看,看到一个男的蹲在车尾部,旁边躺着另外一个男的,蹲着男子让帮忙把躺着男子抬到后备箱,其怕惹麻烦驾车离开,路上其报X。
(3)何某证实,2022年11月23日23时许,其和杜某从外地回来,开车到龙口市XXX镇XX村出租房拿工作证,经过XXX饺子馆,发现路边停了一辆黑色轿车,车后面一个男人大吼一声,其驾车离开。当其返回路过此地时,其停车查看,发现车尾部躺着一个人,旁边蹲了一个男子对其说“去看看他死了没有”,且该男子让其帮忙把人抬到后备箱或后座,其拒绝并驾车离开,途中其让杜某报X。
7.被告人供述
栾某峰在XX机关供述,2016年左右,其与王某认识,2018年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其和王某当时都有家庭。2022年初,其和王某在王某家开了XXX饺子馆,收入都给了王某。2022年11月12日,王某给其电话称要给一个包工头(宋某)找活干,下午宋某即给其打电话,其一边打电话,一边开车往王某家去。其到达后发现王某家锁门了,敲门很久王某才开门,发现王某脸色发红,感觉像刚发生完性关系。其进入卧室发现宋某在王某家炕上躺着,其拿了充电宝就走了。路上其给王某发微信分手,并拉黑王某的电话和微信。2022年11月23日18时许,其在徐某办公室谈事情,徐某告诉其,前几天看到王某卧室炕上躺着一个男的,其心里知道是谁了。其回家后翻来覆去睡不着,满脑子都是王某的事情,越想越气。当晚23时许,其从新安小区家中开车去王某家,在车上给王某数次打电话,王某不接,到达后其敲门,无人开门,其想宋某肯定在王某家,便返回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想把王某和宋某捅死,同归于尽。其从王某家饭店窗户跳进饭店内,在院子里碰到王某,王某阻拦,其闯进卧室,发现炕上有刚使用完的卫生纸,其情绪非常激动,在卧室门后沙发上发现宋某,其掏出折叠刀,打开刀刃,想捅死宋某,王某见状上前阻拦搂着其,宋某也与其撕扯,撕扯过程中,其持刀朝宋某捅了一刀,三人都倒地了。宋某头向后着地,躺在沙发旁边地上,其趴倒在宋某身上,王某趴倒在其身上,随后其站起来,宋某也想站起来,被其踹了两脚,没站起来,其殴打王某,王某说“别打了,错了,他(宋某)出血了,赶紧打120”,其没有停,继续打王某,气出了才停手。其看到宋某胸口有血,声音很小,意识模糊。王某趁机跑到外面报X,其向外拖宋某,准备送去医院,副驾驶、后座、后备箱都拖不上去。此时,路过两个人问其喝多了吗,其回答把人捅了,让他们帮忙抬人,他们不抬。其自己尝试往车上抬,期间其给王某数次打电话让她来帮忙,后其自己把宋某抬上车。其开车去龙矿中心医院,途中拨打110报X。到达医院急诊后,医生检查说宋某已经死了,其得知后坐在地上给其妻子打电话,一会X察来了将其带走。
被告人栾某峰当庭供述,案发时,其发现宋某躲在门和沙发中间的角落里就直接动手了,其拽着宋某衣领打他,宋某还手,二人厮打,王某上前阻拦,其从兜里掏出刀,王某看到刀就抱着其拿刀的手,宋某也抱起其手,此时刀刃已被其打开,其欲捅刺宋某,王某、宋某反抗阻拦,水泥地太滑,三人厮打中倒地,宋某仰面倒地,其倒在宋某身上,王某倒在其身上。其起来后踹了宋某一脚。其打王某,王某说别打了,宋某出血了,让赶紧报X。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峰因怀疑被害人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心生怨恨,持刀翻窗进入王某家中,发现被害人后情绪激动,与被害人厮打,持刀向被害人致命部位捅刺,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殴打他人、XXXX被行政处罚,本案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其于案发后报X并将被害人送医,在医院等待XX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其对作案的部分细节供述不一致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不影响成立自首,本院根据其情节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先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持刀是为了防身和出气,没想捅被害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在XX机关的供述,其因怀疑宋某和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案发当日想与他俩同归于尽,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持刀闯入王某家中,与宋某发生厮打,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命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客观上实施了加害行为且导致死亡的危害结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形,本案中被害人虽与被告人系因情感纠葛产生纠纷,但尚不足以认定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栾某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
二、随案移送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孟庆成
人民陪审员王艳红
人民陪审员吕美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