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27 0:00:00

董世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董世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02刑初277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世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4月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1228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3118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2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世强故意伤害罪,于20234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斌、马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8192时许,被告人董世强、李某(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三马路夜未央KTV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米某、被害人胡某发生口角后发生撕打,被告人董世强用脚将被害人米某左眼踢伤。经鉴定,被害人米某左侧眶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机关机关接到报警后现场将其抓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1228日,董世强主动到机关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董世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米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胡某、杨某、王某、赵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米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董世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董世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世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董世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世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石锐锐

人民陪审员费秀云

人民陪审员张全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贺

书记员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