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世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0102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世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2月28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18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2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世强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斌、马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董世强、李某(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三马路夜未央KTV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米某、被害人胡某发生口角后发生撕打,被告人董世强用脚将被害人米某左眼踢伤。经鉴定,被害人米某左侧眶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机关机关接到报警后现场将其抓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12月28日,董世强主动到机关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董世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米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胡某、杨某、王某、赵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米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董世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董世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世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董世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世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石锐锐
人民陪审员费秀云
人民陪审员张全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贺
书记员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