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30 0:00:00

关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1282刑初52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云峰。2022810日因本案被开原市公安X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1026日被开原市公安X监视居住;202332日,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开原市公安X重新对其监视居住;202346日,经本院决定,由开原市公安X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光爱,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刑诉[20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云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4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舰、检察官助理秦诗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云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本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云峰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云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关云峰对指控的事实全部供认,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关云峰与被害人赵某均为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赢德鸡场员工。2022810730分许,在该鸡场B区屠宰车间内工作的关云峰与跟班班长赵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关云峰因担心自己会被开除,便拿起赵某办公桌上的分割刀,从赵某身后将刀扎入其左侧后腰部,随后关云峰被现场工人拉开,赵某亦被现场工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案发后现场工人报警,被告人关云峰在同事的陪同下前往公安XX自首,并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20221021日,经铁岭市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开放性腹部损伤、肾破裂修补术后,构成重伤二级;轻度XXX,构成轻伤二级。

20221219日,被告人关云峰一次性赔偿赵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作案时使用刀具及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赵某住院病志材料、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关云峰行政处罚材料、暂缓收押情况说明、更正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段某、杨某、李某、徐某、田某、关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关云峰供述;被告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步讯问视频等证据在卷作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一致,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云峰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关云峰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持械伤害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4、增加轻伤一处,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关云峰具有相关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关云峰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关云峰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案件事实和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云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帅

人民陪审员张冬苏

人民陪审员张卓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