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30 0:00:00

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17刑初620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20177月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11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31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红梦、张鸿儒,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5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金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向红梦、张鸿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10月至11月,被告人侯某和证人张某(已判决)合伙招募证人米某、王某、杨某、范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使用从证人涂某(已判决)等人处获取的话术和电话号码,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以发红包为报酬,打电话诱使他人扫码加入指定的微信群,后将入群的微信号每个以人民币120130元不等(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售卖给涂某等人,团队获利超过5万元。

2023116日,被告人侯某主动投案,但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涂某、张某、范某、王某、米某、杨某、贺某的证言,辨认笔录,QQ号截图指认材料、聊天记录截图,汇旺账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侯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虽然侯某系自动投案,但是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侯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628日起至20268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余乐

人民陪审员黄桂龙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晓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