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甘0403刑初95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4日被甘肃省白银市某某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旭东,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及其辩护人刘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候某在靖煤集团红会一矿工作期间,谎称自己朋友系靖煤集团办公室的领导,让曹某某错误地以为其有能力帮人往矿上办理工作,于是以和候某一起从中赚取利益为目的,积极从中介绍,前后收取郭某、宋某某等六人共计340000元交于候某办理煤矿就业、工作调动、驾驶执照等事宜,候某收钱后隐瞒真相,将全部钱财非法占有并在网上炒股亏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郭某和曹某某聊天时提到其女儿在外打工,看能否不参加考试直接取得驾照,曹某某称其认识一个朋友能办理驾照,但需要10000元钱。郭某转给曹某某13000元,随后曹某某联系候某,将其中的10000元交由候某办事。候某收到钱后咨询其朋友万某某,被告知不能办理后,候某将钱据为己有并在网上炒股亏空。后因事情未办成,郭某找曹某某要求退钱,曹某某联系候某,候某以将钱交给办事的人为由推脱。多次催要无果后,曹某某向郭某退还13000元。
2.2019年12月,在煤一公司上班的宋某某和曹某某聊天时提起想到大矿上班的想法,曹某某称其认识一个朋友可以办理,但需要30000元钱。宋某某将钱交于曹某某后,曹某某将30000元交由候某办事,候某收到钱后据为己有并在网上炒股亏空。后曹某某通过自己的关系为宋某某办理了工作。
3.2020年3月,在魏家地煤矿井下工作的方某某和曹某某聊天时提起想调离到煤矿场面工作,曹某某称其认识一个朋友可以办理,但需要70000元钱。方某某将钱交于曹某某后,曹某某将70000元交由候某办事,候某收到钱后咨询了原靖煤集团红会一矿通防一队队长王某,王某明确告知不能办理,候某遂将钱据为己有并在网上炒股亏空。后因工作办理未果,方某某找曹某某要求退钱,曹某某联系候某,候某以将钱交给办事的人为由推脱。经多次催要后,候某退还了20000元,曹某某向方某某退还了50000元。
4.2020年3月,李某某的两个亲戚想招工到矿上工作,曹某某称其认识一个朋友能够办理,每人需要50000元钱。李某某将钱交于曹某某后,曹某某将办理工作的100000元交由候某办事,候某拿到钱后据为己有并在网上炒股亏空。多次催要无果后,曹某某向李某某退还了钱款。
5.2020年4月,张某某儿子在酒泉市瓜州风力发电厂上工作,张某某和曹某某聊天时提到想调动其儿子到白银热电厂工作,曹某某称其认识一个朋友可以办理,但需要70000元钱。张某某将钱交于曹某某后,曹某某将70000元钱交由候某办事,候某收到钱后据为己有并在网上炒股亏空。后张某某儿子自己考到白银热电工作,找到曹某某要求退钱,曹某某联系候某,候某以将钱交给办事的人为由推脱。
6.2020年5月,曹某某告诉张某某矿上要招女工,有想到矿上上班的,需要80000元钱,其朋友可以办理。张某某介绍刘某某认识了曹某某,刘某某将钱交于曹某某后,曹某某将80000元钱交由候某办事,候某拿到钱后据为己有并在网上炒股亏空。后办理工作未果,刘某某找曹某某要求退钱,曹某某联系候某,候某以将钱交给办事的人为由推脱,多次催要后,曹某某向刘某某退还了8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候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候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刘旭东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候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候某与其朋友曹某某在闲聊时,候某说其朋友可以为他人办理煤矿工作。为此,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曹某某委托候某先后为郭某、宋某某等六人的亲属或其本人办理煤矿就业、工作调动或驾驶执照等事宜。候某先后收到由曹某某转交的郭某、宋某某等六人办事经费360000元。候某将收到的钱款用于炒股,未给六人办理相关请托事项。后被害人要求退还款项,候某退了20000元,其余340000元均未退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曹某某委托候某为郭某的女儿办理驾照,并给候某支付了办事费10000元。候某收到钱后,经咨询他人不能办理。候某未如实向被害人告知办理情况,也未退还收取的10000元,而是将钱用于炒股亏空。后因事情未办成,郭某要求退款,候某一直推脱,多次催要未果后,曹某某向郭某退还了该10000元。
2.2019年12月,曹某某委托候某为宋某某办理工作,并向候某支付办事费30000元。候某将收到的30000元用于炒股,也未给宋某某办理工作,一直推脱让继续等待。后曹某某另通过他人为宋某某办理了工作。
3.2020年3月,曹某某委托候某为其朋友方某某办理调动工作事宜。候某答应后,曹某某将方某某给的70000元办事费转交给了候某。候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联系了原靖煤集团红会一矿通防一队队长王某,想委托王某办理,遭到拒绝,候某便将钱据为己有并用于网上炒股。因工作办理未果,方某某要求退钱,曹某某找到候某,候某以已将钱交给了办事人为由推脱,经多次催要后,候某退还了20000元,下剩的50000元由曹某某向方某某退还了。
4.2020年3月,曹某某委托候某为其朋友李某某的两个亲戚办理招工事宜,候某答应后,曹某某将李某某给的100000元交付给了候某。候某收到钱后,将钱用于炒股。后曹某某催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候某以办理工作难度大,让其等待。在多次催办未果的情况下,被害人要求退款,候某一直推脱。后曹某某向李某某退还了80000元。
5.2020年4月,曹某某委托候某为其邻居张某某的儿子办理调动工作事宜。候某答应并收取了曹某某转交的办事费70000元。候某将收到的钱用于炒股,也未给张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调动事宜。后张某某要求退款,候某以已将钱交于办事的人为由推脱。
6.2020年4、5月份,曹某某委托候某为刘某某的亲属办理招工事宜,候某答应并收取了曹某某转交的办事费80000元。候某拿到钱后用于炒股。刘某某在多次催办未果的情况下要求退款。曹某某找到候某催要,候某一直推脱。后曹某某向刘某某退还了80000元。
2022年7月4日,候某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2年5月7日,候某向曹某某退款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9年11月份找曹某某为其女儿办理过驾照的事,曹某某说需要10000元,其转了13000元,说3000拿上请人吃饭。后来事情没有办成,曹某某分两次共向其归还13000元。其没有见过曹某某找的帮忙的人,也没有联系过,都是曹某某在中间联系的。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份,其在小曹牛肉面馆和朋友聊天时聊到怎么到大矿去上班,曹某某说给他30000元钱他可以办成,其便给曹某某微信转账30000元。到了2020年4月份的时候,其就到魏家地煤矿上班了,至于曹某某找的谁,怎么办的工作其不清楚。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2、3月份的时候,其和曹某某聊天时提起想调动工作的事,曹某某说有个朋友可以帮忙,但是得70000元,其给了曹某某70000元现金。因工作一直无法办成,其要求曹某某退钱,经多次催要后候某和曹某某退还了其全部钱款。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份的时候,曹某某自称可以往矿上办理工作,一个人50000元,办不成退钱。其便拿着亲戚给的100000元现金交给曹某某办理工作,过了一个月,工作没有办成,其要求曹某某退钱,曹某某说只能退80000元,其余的20000元他给办事的人送礼了,其拿到曹某某给的80000元后给曹某某写了一个结清证明,又自己凑了20000元,还给了亲戚。
(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5月份,其儿子想从酒泉市瓜州风力发电厂调到白银热电厂工作,其和曹某某聊天时,曹某某称自己可以帮其儿子办理工作,需要7、8万元钱,其总共给了曹某某70000元,曹某某好像是找的靖煤集团办公室主任办理工作,具体是谁其不知道,也没有见过或者联系过,最后事情没有办成,曹某某也没有退钱。后来曹某某说矿上要招女工,让其给介绍,办理这个工作需要80000元,其给介绍了刘某某,后来事情没有办成,刘某某一直找曹某某要钱,2021年3、4月份的时候,曹某某一次性将钱给刘某某给清了。
(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5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告诉其有个人认识矿上领导能办矿上工作,其便想给其哥哥刘某某的儿媳妇办理,就通过张某某联系到曹某某,给了曹某某80000元现金,曹某某承诺办不成退钱,并打了欠条。后来一直没有办成,2021年3、4月份的时候,曹某某将80000元退回。
(7)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其与候某闲聊时,候某说他的一个朋友在魏矿上班,可以办理魏矿工人的工作。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4、5月份,其委托候某为郭某、宋某某等六人办理调动工作等事宜,共计给候某办事费360000元,一直到现在候某给其工作也没办成,钱也没给其退还,候某说他将办理工作的钱全部用于炒股了。委托人要求退款,候某除退了20000元,其他的都没有退。无奈其将除了张某某的70000元外的其他人的钱全退清了。
2.被告人候某的供述,证实其共给6个人办过事情,其中5个人是办理工作,1个人是办理驾照,其总共骗了6个被害人350000元。找工作的人都是曹某某联系的,其不认识,钱数也是曹某某定的,每次都是给其现金。在曹某某发现其将办工作的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后,其和曹某某商量后,其给曹某某打了一张借条,借款金额包括二人之间以前所有的借款及在此期间给人找工作收的钱。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4月份的时候,候某给其发微信说他有个亲戚能不能帮忙到矿上上班,还说办成了好处少不了,具体什么好处候某也没有说,其当时就给候某回复说这个事情办不了,之后候某就再没找过其。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候某打电话问其花点钱不用学习,能不能拿上驾照,其给候某说现在不行,驾照必须通过学习才能获得,候某说不行就算了,之后候某再没有提过办驾照的事情,二人也没有谈办驾照多少钱的事情。
4.书证
(1)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候某于2019年12月31日收取“拼了才会赢”(即曹某某)20000元,2020年1月1日收款10000元,2020年8月13日收款10000元。候某当庭提交的转账截图,证实2023年5月7日,候某向曹某某转账30000元。
(2)收条,证实2021年3月31日,曹某某向刘某某还款80000元。2020年5月13日,曹某某向李某某还款100000元。
(3)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8月13日,曹某某向候某转款10000元(曹某某备注办驾照)。郭某为办理驾照于2019年11月6日向曹某某转账13000元。2021年11月29日,曹某某向郭某还款5000元。2019年12月31日,曹某某向候某转账20000元。2020年1月1日,曹某某向候某转账10000元。宋某某2019年12月31日向曹某某转账20000元,2020年1月1日向曹某某转账10000元。曹某某2020年9月1日向方某某还款50000元,2020年9月24日还款10000元。
(4)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证实本案线索来源于2022年3月2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犯罪,遂将相关文书材料送至白银市某某局平川分局侦查办理。
(5)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诉讼卷宗、判决及相关执行情况材料,证实2020年1-6月,曹某某为给宋某某、李某某等人办理工作,给候某共计350000元,因工作没有办成,候某又将钱全部用来网上炒股赔光了,曹某某遂用自己的钱,向宋某某、李某某等人退款。2020年4月11日,候某向曹某某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363000元,其中13000元为利息。
(6)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候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某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旭东辩称被告人候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候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候某未退赔的310000元,责令候某继续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70000元,向被害人宋某某退赔30000元,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20000元,向被害人曹某某退赔190000元。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候某未退赔的310000元,责令候某继续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70000元,向被害人宋某某退赔30000元,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20000元,向被害人曹某某退赔1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世军
审判员张彩梅
人民陪审员刘正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