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5/31 0:00:00

王先丰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先丰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381刑初207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先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113日被海城市gonganju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冰洁,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先丰犯诈骗罪,于20233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5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温福来、检察官助理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先丰及其辩护人刘冰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先丰于20221210日,虚构在海城市英落镇水泉村有30吨滑石欲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支付的购买滑石款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王先丰被gonganjiguan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执法办案信息表、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先丰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先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先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先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且在案发后主动偿还了其所骗取的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先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先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先丰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所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先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宏

人民陪审员柳红

人民陪审员凌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