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瑶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0102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思瑶。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机关和平分局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机关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1月2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机关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菊,辽宁金至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思瑶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小磊、陈佩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思瑶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思瑶谎称母亲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药厂股东,并以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滕某联系,谎称给被害人滕某高额回报、药厂股份以骗取被害人信任,编造医院进购药品、给药厂进购原料、请经销商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滕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36338元。
2022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思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思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还款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滕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李思瑶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思瑶已退赔被害人滕某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思瑶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还款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滕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李思瑶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思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思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思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思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思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思瑶退赔被害人滕某人民币386338元。(未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韩善
人民陪审员吴晓东
人民陪审员周国胜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瑞金
书记员杨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