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4 0:00:00

纪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纪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24刑终62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国延。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2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24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5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国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711日作出(2022)240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纪国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国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纪国延在二审审理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纪国延撤回上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2)240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立红

审判员陈帅

审判员韩虹玉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郑翔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