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吉24刑终62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国延。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国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吉240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纪国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国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纪国延在二审审理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纪国延撤回上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立红
审判员陈帅
审判员韩虹玉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郑翔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