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4/3 0:00:00

雷玉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雷玉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725刑初82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玉明。因涉嫌犯失火罪,2023110日被桃源县森林某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玉明犯失火罪,于20233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斌、检察官助理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12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雷玉明在桃源县××××××组梁家咀焚烧砍伐的杂竹堆,因对周围情况估计不足,焚烧过程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众人扑救,火灾于次日早晨7时许被扑灭。经鉴定,造成的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878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雷玉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20名被害人、2个村组集体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玉明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玉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雷玉明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雷玉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12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雷玉明在桃源县××××××组梁家咀山山脚处焚烧砍伐的杂竹,因对周围情况估计不足,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该镇龙潭溪村梁家咀至松林村月亮岩一带山林植被被大部分烧毁。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雷玉明引发的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878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雷玉明主动向某机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雷玉明向20名被害人、2个村组集体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经审前社会调查,雷玉明平再犯罪风险低,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关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承包林地基本情况、林地家庭承包合同,证人邓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肖某的陈述,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桃源县夷望溪镇龙潭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雷玉明失火赔偿情况的说明,谅解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雷玉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玉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雷玉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雷玉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玉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进

书记员程凤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某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