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4/14 0:00:00

徐洪波失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洪波失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1282刑初55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洪波。202291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开原市。20234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开原市公XXX对其依法执行。

指定辩护人孙杉杉,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刑诉(202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洪波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佟铁成、助理检察官闫新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洪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42114时许,被告人徐洪波来到开原市松山镇英城子村水库沟史淑伟家耕地内。徐洪波将耕地内玉米秸秆及荒草归拢成堆后持打火机将其点燃,因风势较大火势不受控制,从而将与耕地东侧搭界的棒子园荒草引燃并引发山火。

经林业技术鉴定:涉案地块坐落于开原市松山镇英城子村2林班485454.154.2小班,过火面积为4.7401公顷(71.1),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2.5829公顷(38.7);其他无立木林地过火面积为2.1572公顷(32.4)

2022914日,被告人徐洪波在沈阳市东北国际医院内被公XXX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徐洪波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开原市松山镇英城子村村委会、朱某对徐洪波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追究,并均对徐洪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洪波因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洪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洪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徐洪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原市公XXX森林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开原市松山镇英城子村村委会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洪波供述;被害人胡某、朱某陈述;证人姜某、张某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开原市松山镇英城子村委会证实材料、承包合同、林权证、收据、涉案地块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洪波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洪波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徐洪波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徐洪波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评估调查,对被告人徐洪波可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徐洪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洪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凤山

人民陪审员张冬苏

人民陪审员张卓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