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扣香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陕102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扣香。2023年3月8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亚珍,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南检刑诉[202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扣香犯失火罪,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鑫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扣香及其辩护人何亚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扣香在洛南县灵口镇陈庄村十亩地整理田地时,将地里荒草拢起点燃,引起林坡着火,至当日17时许被群众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2.62公顷(189.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072.14元。
经村委会调解,被告人李扣香赔偿被害人赵某3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被害人赵某1经济损失3000元,其他被害人念及李扣香家庭困难,不要求赔偿。所有被害人均对李扣香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扣香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扣香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扣香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陈庄村委会座谈记录,调解协议、领条、陈庄村委会证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郝某某、赵某2、肖某某、赵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洛南县林业局森林火灾现场勘验意见书;被告人李扣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扣香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扣香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扣香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扣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扣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气体打火机一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建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熳煊
书记员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