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占前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陕1021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占前。2023年4月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亚珍,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南检刑诉[20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占前犯失火罪,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篱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占前及其辩护人何亚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孙占前在洛南县灵口镇曹窑村桃地组三亩地农田干农活时,将地里荒草拢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起风后引燃地边荒草,继而引燃坡上林木,由于火势蔓延,孙占前救火未果。村民王某1、宁某某、王某2等人先后到达火灾现场灭火,至当日24时许被群众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1.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84.41元。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孙占前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占前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修复治理受损生态环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占前系五保户,一人独居,家庭经济困难,在村上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被害人不要求赔偿损失,对孙占前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占前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宁某某、王某2、张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洛南县林业局森林火灾现场勘验意见书;被告人孙占前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占前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孙占前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占前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孙占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占前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建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孟凡
书记员谭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