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25 0:00:00

王锐剑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锐剑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2刑初169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锐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186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振生,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2)Z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锐剑犯诈骗罪,于20224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34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变诉(2023)Z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锐剑犯挪用资金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冯海、刘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锐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害单位奥拓福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5,被告人王锐剑以辽宁合正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奥拓福水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福公司)签订18台消防车产品加工合同,后被告人王锐剑帮助奥拓福公司联系到临时工人和辽宁沧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海公司),并帮助奥拓福公司与沧海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奥拓福公司支付人民币96.3万元,由沧海公司按要求代发奥拓福公司消防车加工灵活用工人员劳动报酬,奥拓福公司如约支付人民币96.3万元至沧海公司后,被告人王锐剑利用自己作为奥拓福公司消防车事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沧海公司将代发灵活用工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92万余元转至其个人名下银行卡中。经审计,被告人王锐剑获得上述款项后,仅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381,953.80,剩余人民币542,526.20元用于个人使用,至今未返还。

202121,机关机关将被告人王锐剑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锐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锐剑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锐剑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全部款项,依法可从宽处理,本案系经济纠纷引发,希望对其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害单位奥拓福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819,沈阳市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命王锐剑为消防车事业部总经理(无固定薪资,按销售业绩提成),任期一年。20205,被告人王锐剑以辽宁合正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奥拓福水刀有限公司(202012月更名为奥拓福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系沈阳市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福公司)签订18台消防车产品加工合同,后被告人王锐剑帮助奥拓福公司联系到临时工人和辽宁沧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海公司),并帮助奥拓福公司与沧海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奥拓福公司支付人民币96.3万元,由沧海公司按要求代发奥拓福公司消防车加工灵活用工人员劳动报酬,奥拓福公司如约支付人民币96.3万元至沧海公司后,被告人王锐剑利用自己作为奥拓福公司消防车事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沧海公司将代发灵活用工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92万余元转至其个人名下银行卡或指定账户中。经审计,被告人王锐剑获得上述款项后,仅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381,953.80,剩余人民币542,526.20元用于个人使用,至变更起诉时未返还。

202121,机关机关将被告人王锐剑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锐剑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42,526.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锐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免决定、办公平台签批表;公司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转账记录;审计报告;辽宁合正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奥拓福水刀公司(乙方)2020513日签署的《产品加工合同》、奥拓福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18台消防车完成情况说明、催款函、民事判决书;证人贾某、刘某1、国某、侯某、董某、刘某2、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锐剑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锐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锐剑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如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锐剑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王锐剑退赔被害单位奥拓福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542,526.20元。(已暂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石锐锐

人民陪审员费秀云

人民陪审员张全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贺

书记员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