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桃、蒲祥贵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赣1027刑初64号
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蒲祥贵。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卢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黄前贵。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4日,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分别驾驶川CQ××某某及川CR××某某面包车从四川省自贡市流窜至抚州市,平时租住在抚州市万象新城佳友宾馆,每日四时出发去往抚州市及周边各乡镇赶集售卖家家通电视播放神器及荣耀北斗卫星接收器,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虚构该产品无需网络一次购买终生免费看电视,并支持所有类型电视,将事先录制好的电视台节目播放给老百姓观看,并针对不同类型群体播放各类节目,并且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每个集市只会去一次,每天晚上商量好第二天避免去同一个地方,该产品由被告人卢桃在网上找到广东省上线卖家发物流,快递至抚州市××,然后被告人蒲祥贵、黄前贵、卢昆驾驶面包车去取件,进货价格均为40元,售价每台价格在160元至220元不等,案发时,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已经在南昌市进贤县、抚州市××乡××,目前查实诈骗金额共计11559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共计退赃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书证;证人龚某、邓某、周某等60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将普通DVD播放器包装成家家通电视播放神器及荣耀北斗卫
星接收器进行售卖,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普通DVD播放器包装成家家通电视播放神器及荣耀北斗卫星接收器进行售卖,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均具有坦白,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蒲祥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卢昆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黄前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卢桃、蒲祥贵、卢昆、黄前贵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