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30 0:00:00

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81刑初267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20209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1915日被监视居住,2022228日经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28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3412日本院决定逮捕,20236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贞民,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20209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1915日被监视居住,2022228日经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28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34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进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216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2228日被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8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艳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8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君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贞民、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傅进喜、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牟艳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长孟庆成

人民陪审员曹冬梅

人民陪审员吕廷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