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681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2月28日经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2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3年4月12日本院决定逮捕,2023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贞民,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2月28日经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2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3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进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21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8日被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艳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君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贞民、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傅进喜、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牟艳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长孟庆成
人民陪审员曹冬梅
人民陪审员吕廷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