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30 0:00:00

黎继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贷款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黎继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贷款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521刑初28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继峰。因本案于20221024日被抓获临时羁押,1029日被刑事拘留,1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积影,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继峰犯贷款诈骗罪,于20232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于33日、426日、526日三次向法院移送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继峰及其指定辩护人陆积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11月末,被告人黎继峰使用以正常手续取得的花园公司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金额为20万元的票据(27号楼5号商服,面积84.39平方米)为模板,找刻章的人按照原样伪造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金额为69万元的票据(27号楼5号商服,面积263.68平方米)128日使用该份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票据到双鸭山市农村信用社太保信用社抵押贷款50万元后携款潜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黎继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具有坦白、部分反脏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黎继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黎继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黎继峰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犯罪构成,能如实供述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大部分已经赔偿,因母亲患病走上违法道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11月末,被告人黎继峰为获取贷款,以其花费20万元购买的花园工贸集团集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27号楼5号商服,面积为84.39平商品房合同及票据材料为模板,伪造购房金额为69万元的其父亲黎某名下263.68平商品房合同和票据,持伪造的材料到集贤县房地产管理处骗领登记在黎某名下房产证号为0×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012月初,黎继峰使用骗领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太保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押贷款50万元,并对黎某隐瞒未真实购房的真相,取得黎某在借款、抵押合同手续上的签字。20101210日,银行发放贷款50万元。黎继峰取得50万元贷款后携款潜逃。

另查明,201110月,花园公司得知房产证被骗领后报案,XX机关于当月向黎某、信用社员工调查情况,于114日立案,同月22日对黎继峰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上网追逃。2012228日,信用社向本院民事起诉黎某归还涉案贷款,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约定黎某给付原告借款本息542657元及利息。后黎某拒绝承担给付义务,经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已扣划黎某所有的142292.99元退还信用社,截至20231月冻结黎某工资卡9万余元,目前法院执行部门正在继续冻结执行黎某工资。20221024日,黎继峰在云南省昆明市被XX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XX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张某、黎某、时某、王某、栾某、菅爱利等人的证言、XX机关调取自花园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XX机关调取自集贤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房产证号为xxx×某某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协议书和房屋分户平面图复印件、集贤县xxx局刑事技术大队()(刑技)文鉴字[xxxxxx号鉴定书、xxx机关调取自信用社的贷款档案、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凭证、取款凭证、黎继峰名下银行账户明细、集贤县人民法院(xxx)集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集贤县人民法院(xxx)集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黎继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继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手续骗取房产证件,骗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黎继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黎继峰使用其父亲黎某名义虚构贷款用途,获取贷款后逃匿,多年来无任何还款行为,且黎某亦非自愿或在其授意下偿还贷款,黎继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关于黎继峰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信用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继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024日起至20264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黎继峰犯罪所得5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太保信用社(与生效的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中50万元贷款本金共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岩

人民陪审员张光明

人民陪审员赵建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明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