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14 0:00:00

孟陈浩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孟陈浩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14刑初110

 

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陈浩。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45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26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法律帮助律师赵小华,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良检刑诉[20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陈浩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5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孟陈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1月初,被告人孟陈浩与网友约定见面,因经济困难,孟陈浩产生租赁车辆后质押或变卖套现的想法,110日,孟陈浩在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XX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一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并签订租赁合同,支付2000元押金及400元租赁费后失去联系,118日,孟陈浩在XX汽车租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家中有急事将租赁车辆质押给山西省运城市XXXX典当行李某,质押金额共计17000元,为防止租赁公司报警,孟陈浩支付魏某某3000元后失去联系,直至案发孟陈浩未支付剩余租金,未将租赁车辆从典当行赎回。经阎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涉案丰田凯美瑞价值51166.67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合同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魏某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李某陈述;4、被告人孟陈浩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孟陈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陈浩具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陈浩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孟陈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

20234418时许,西安市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根据预警指令,在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将孟陈浩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陈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陈浩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陈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陈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44日起至2024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孟陈浩向被害人李某退赔经济损失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阮建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宇寒

书记员张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