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19 0:00:00

常年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常年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281刑初133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年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2718日被瓦房店市XX局刑事拘留,于202285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瓦房店市XX局取保候审。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2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年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35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及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北凝、检察员郝新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年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3月,被告人常年盈、张凌峰(未到案)到辽宁省瓦房店市宣传“互联国际TPP”虚拟股票项目,常年盈发展其下线卢某2(已判决),卢某2又发展其下线刘某4(已判决)20163月至11月,常年盈与卢某2、刘学三人共同在刘学的瓦房店市洪达建材商店成立“互联国际TPP”报单中心,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积极传播、推介“互联国际TPP”虚拟股票。卢某2、刘学在报单中心收款并帮助参与人员在网上注册加入会员。卢某2、刘学以该项目稳赚不赔、高额回报诱惑投资人700元获得一星会员,投资2100元获得二星会员,投资4200元获得三星会员,投资7000元获得四星会员,投资21000元获得五星会员,投资42000元获得六星会员,并按投资人发展下线级别大小给予推荐奖励,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投资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经审计,卢某2参与组织领导“互联国际TPP”传销活动的人员达6个层级,共计45人,传销活动涉案金额1116800元,获得奖励80000;刘学参与组织领导“互联国际TPP”传销活动的人员达5个层级,共计38人,传销活动涉案金额984500元,获得奖励30000元。常年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分7个层级,共计46人,常年盈为第一层级,传销活动涉案金额1151800元,获得奖励3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年盈作为“互联国际TPP”组织会员,为获得非法利益,宣传该传销活动,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常年盈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3月,被告人常年盈、张凌峰(未到案)到辽宁省瓦房店市宣传“互联国际TPP”虚拟股票项目,常年盈发展其下线卢某2(已判决),卢某2又发展其下线刘学(已判决)20163月至11月,常年盈与卢某2、刘学三人共同在刘学的瓦房店市洪达建材商店成立“互联国际TPP”报单中心,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积极传播、推介“互联国际TPP”虚拟股票。卢某2、刘学在报单中心收款并帮助参与人员在网上注册加入会员。卢某2、刘学以该项目稳赚不赔、高额回报诱惑投资人700元获得一星会员,投资2100元获得二星会员,投资4200元获得三星会员,投资7000元获得四星会员,投资21000元获得五星会员,投资42000元获得六星会员,并按投资人发展下线级别大小给予推荐奖励,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投资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经审计,卢某2参与组织领导“互联国际TPP”传销活动的人员达6个层级,共计45人,传销活动涉案金额1116800元,获得奖励80000;刘学参与组织领导“互联国际TPP”传销活动的人员达5个层级,共计38人,传销活动涉案金额984500元,获得奖励30000元。常年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分7个层级,共计46人,常年盈为第一层级,传销活动涉案金额1151800元,获得奖励35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年盈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瓦房店市XX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传销人员关系表、卢某2银行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常年盈中国农业银行流水、中国建设银行流水、证人宫某、姜某1、王某1、马某1、吕某、王某2、孙某、王某3、周某、赵某1、马某2、范某、杨某、姜某2、田某1、刘某1、程某、吴某1、吴某2、殷某、田某2、庄某、曹某、曲某、朱某、史某、芦圣云、王某4、李某1、李某2、石某、卢某1、王某5、栾某、李某3、刁某、刘某2、林某、华某、刘某3、赵某2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同案犯刘学、卢某2供述笔录、被告人常年盈供述笔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常年盈均无异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互联国际TPP”组织以推销虚拟股票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股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系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被告人常年盈为“互联国际TPP”组织会员,为获得非法利益,积极宣传该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分7个层级,共计46人,以此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年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年盈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常年盈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常年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年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常年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冬冬

人民陪审员王豪

人民陪审员李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矫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