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3/3 0:00:00

王本云与桑植县空壳树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08行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本云,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王校明(王本云的儿子),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空壳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空壳树乡空军村。

法定代表人伍梦希,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江平,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本云诉被上诉人桑植县空壳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空壳树乡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湘0811行初119号行政判决,王本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11月24日,王本云花40元从本村民小组购买一处厕所,后扩建为占地20㎡的砖混结构房屋。2022年4月2日,空壳树乡政府对王本云作出《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认为王本云扩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桑植县城区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王本云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依法强行拆除。2022年4月19日,空壳树乡政府将王本云的房屋拆除。王本云不服,于2022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

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户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后及时拆除原有住房。”经庭审查明,王本云扩建的20㎡房屋存在一户多宅的违法情形,2022年4月2日,空壳树乡政府向王本云送达的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上已经确认王本云位于306省道边的车库属于违法建设,空壳树乡政府对王本云违法建筑的事实认定清楚。本案中,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未对违法建筑进行勘查测量,未依法告知王本云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依法张贴强制拆除公告,未过法定起诉期限就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告认定原告房屋属违法建筑正确,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了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桑植县空壳树乡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本云的房屋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桑植县空壳树乡人民政府负担。

王本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其存在一户多宅情形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两儿子家庭分户住在新房子里;2、被强拆的房屋面积不是20平方米,而是45.65平方米;3、认定被强拆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的上述错误认定,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空壳树乡政府答辩称,上诉人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行为系助拆,程序合法。

二审阶段,王本云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2022年4月19日桑植县空壳树乡虎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及面积系30平方米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一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空壳树乡政府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本云被拆除房屋面积为20平方米,证据不足。另查明,王本云在空壳树乡虎行村通草湾组除涉案被拆除的房屋外,还修建有另一处房屋,被拆除的涉案房屋不是该新房的附属建筑。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户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后及时拆除原有住房。王本云在空壳树乡新建了房子后就应该拆除旧房,王本云称其新修的房子系两儿子居住的,由于没有提供该新房已经登记在两儿子名下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审判决认定王本云被拆除的涉案房屋存在一户多宅的违法情形,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问题,由于被上诉人空壳乡政府没有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将该房屋的面积认定为20平方米,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空壳乡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未对违法建筑进行勘查测量,未依法告知王本云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依法张贴强制拆除公告,未过法定起诉期限就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称该拆除行为系助拆,没有充足证据证实且王本云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虽存在违法建筑面积认定有误的情况,但由于不影响判决结果,为节约司法资源,本院特此予以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50元,由被上诉人桑植县空壳树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伍少杰

员 聂全武

员 崔 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 然

员 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