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15 0:00:00

周修永、张正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2023)兵0101民初126

原告:周修永,男,19700114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张正运,女,19720707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原告周修永与被告张正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5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修永、被告张正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修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在某某连职工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418日,被告在“某斗1号泵房群(47)”内发语音说原告偷了被告的点播器,有案外人冯某某看到,被告在微信群用不文明用语辱骂原告,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侵害,原告向某某所报案,某某所工作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到原告家里询问,经某某所打电话向冯某某核实,证明被告诬陷原告,后某某所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正运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认可,是因为当时丢了东西,比较着急,太过冲动,才在微信群里发了语音,愿意当面赔礼道歉和在“某斗1号泵房群(47)”微信群道歉,但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23418日上午10时,被告张正运在“某斗1号泵房群(47)”微信群发布四段语音,第一段内容为:“1陇上的12,16号下午八点钟的时候,你从那地里慢乎乎的,我一个点播器在我那大沟里,我的电车还在这个树荫里搁着,我上团部买东西去了,你把我的点播器拿了,9连的冯某某站在门口看到你从那地里慢悠悠地过去,你要是拿着用也行,你用完了你给我,没有第二个人,我们下灌的杨某没在,张某某在东头,他不会跑到西头,我就在我的第一根管子的大沟里搁着,你要是拿了,你用完了你给我,没有第二个人,就那一下午就你一家在那铺膜,你看着我在那搁着,我上团部冒拖拉机上的东西,你要是拿了”;第二段内容为:“你要是拿了,你用了,你给我,你不给我,我给你说,我见到一回我骂你一回,我见到一回骂一回,我叫你儿和女都不得好过,你只要你拿了,你给我送了,咱们二话不说,我也知道算了,你拿着用吧,忙的时候恐怕没有,你拿着我的点播器用了,要么你给我,你不给我,你瞅瞅,你拿着几十块钱的东西你不得好过,我就买的用第一天,你用完了你给我行,人家冯某某站在人家门口看得清清的,你从那地里慢悠悠地过去,没有第二个人,就是你一家,你知道了你赶紧给我,你就给我就算了,承你个请,你不给我”;第三段内容为“两天忙着我也不想理你,我看你用完了肯定要给我送来,你不吭不嗯的当我不知道,你拿着不给了,我就放在大沟里,人家冯某某站在人家门口看到轻轻地,你从那地里斜着角过来拿了,你要是知道了你给我,我也晓得你也忙,我也忙,我也没吭声,人家今天对我说,你东西不见了没,我的东西我见了,我的点播器,他说你们这里有一个你的点播器慢悠悠的,是这个方的,慢悠悠的拿走了的,你要是用好,行,你给我拿来,给我了算了,你要不给我,这回我给你说,你不得好过”;第四段内容为:“你感觉你聪明,你该说没有一个人,我把它拿走,不吭不嗯的,人家冯某某看得清清的,人家说的,你感觉你聪明得很,是不是?你使劲使得能得很,人家没有人在那看着,你看着我开着面包车坐走了,是不是?我的电车还在这,你要是拿了用了,晓得忙你给我就算了,忙的时候你拿着我没在这。你拿着用,算了吧,你要是用好了你给我,你不给我,我给你讲,我把你揪出来了,你可够受了,我给你讲,把你那脸给你打掉,我给你讲,你不相信试试看,我给你一个面子”;2023613日,被告张正运用自己的微信在案涉微信群书面公开道歉,内容为:“道歉信,对于点播器丢失一事,我的行为太过于敏感和冲动,没有确切的证据就怀疑周修永一家偷了东西,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该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言论,同时给周修永一家带来了不愉快和烦恼,我表示深深的歉意,并说一声“对不起”。我一定会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作出改进,在今后我会更加注意我的言行且更加谨慎去评估事实、获取信息,防止这样的误会再次发生。道歉人:张正运,2023613日”。庭审中,被告张正运已向原告周修永当面鞠躬道歉,并应原告周修永用语音方式道歉的要求,被告在案涉微信群内以语音方式再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修永向法庭提交的《光盘》一份、微信语音及语音转文字截图五张及被告在“某斗1号泵房群(47)”微信群道歉微信截图两份,结合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我国普遍认为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而不是个人评价,个人名誉感不被纳入名誉概念中,主要原因是名誉感系民事主体内心的情感,存在个体差异。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张正运在“某斗1号泵房群(47)”微信群发布四段语音,从语音“1陇上的12,16号下午八点钟的时候……”该内容使“某斗1号泵房群(47)”微信群中的一般人可通过语音内容猜测到被告描述的对象可能为原告周修永,其行为具有一定指向性。庭审中,被告认可虽没有指名道姓,但内心怀疑指向的对象为原告周修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发布的四段语音主要内容为:在其到团部买东西时间内,其第一根管子大沟里搁着的播种器被1陇上的12的人拿走了,要求归还,若不归还,则让他不得好过等。该内容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原告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从而降低社会评价,构成侵权。被告张正运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2023613日,被告张正运已在案涉微信群发布道歉信,道歉信主体明确、内容真诚,本院认为该道歉的方式和影响范围亦与侵权行为相当,且通过书面方式更能让案涉微信群成员更为直观了解道歉内容。庭审中,原告周修永要求被告在微信群内以语音方式发布道歉内容,被告已履行,亦能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被告已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周修永主张被告张正运在某某连职工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正运向原告周修永当面道歉(已履行),在案涉“某斗1号泵房群(47)”微信群中公开发表澄清声明以为原告周修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已履行)

二、驳回原告周修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正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新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发灿